繼發布《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后,監管部門正在醞釀出臺互聯網保險領域的又一重磅文件。
記者近日獲悉,銀保監會人身險部已向各銀保監局、各保險公司下發《關于進一步規范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有關事項的通知(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通知》),強化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監管的工作正在緊鑼密鼓地進行。
設置入場門檻
依據《通知》,保險公司需要滿足5個方面的條件,才能夠拿到進入千億元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的門票。
包括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需要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達到12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75%;連續四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B類及以上;人身保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責任準備金覆蓋率需高于100%,財產險公司連續四個季度的責任準備金回溯未出現不利進展;保險公司還須符合公司治理評估為C級(合格)及以上以及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平安證券研報認為,根據各家險企披露的2019年第四季度至2020年第三季度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和風險評級結果來看,當前熱銷定期重疾和定期壽險的公司大多不符合要求,需要進行整改。
事實上,上述條件只是進入互聯網人身保險市場的基本門檻,對于有意申請審批或者備案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專屬產品的險企來說,還需要符合更高條件。
具體包括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超過150%,核心償付能力不低于100%;連續四個季度綜合償付能力溢額超過50億元;連續四個季度(或兩年內六個季度)風險綜合評級在A類以上;上年度未因互聯網保險業務經營和回溯受到行政處罰;保險公司公司治理評估為B級(良好)及以上等。
此外,《通知》還在業務系統、在線運用能力、在線服務體系等方面對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作出多項具體要求。
產品范圍拓展
在此前發布的《互聯網保險業務監管辦法》中,銀保監會表示將根據互聯網保險業務發展階段、不同保險產品的服務保障需要,另行規定保險機構通過互聯網銷售保險產品的險種范圍和相關條件。
這在此次印發的《通知》中得到了具體回應。《通知》明確,保險公司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使用經審批或者備案的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范圍限于意外險、健康險(除護理險)、定期壽險、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人壽保險和10年期及以上普通型年金保險,以及獲得銀保監會同意開展的其他人身保險產品。
對于互聯網人身保險專屬產品,《通知》也提出了多條具體的監管規范要求。例如,“產品設計應體現互聯網渠道直接經營的特征。1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預定費用率不得高于35%;1年期以上專屬產品不得設置直接傭金和間接傭金,首年預定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60%,平均附加費用率不得高于25%。”券商分析人士認為,預定費用率降低大概率伴隨著傭金率的下滑,可能影響互聯網中介渠道的銷售動力。
但一家保險中介機構負責人在接受《金融時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對手續費的限制有利于促進保險機構更加注重優化產品和服務,雖然可能會對中介渠道的手續費收入造成影響,但產品和服務的提升能夠進一步推動客戶的需求,實際上對行業長遠發展來說是個利好。”此外,針對一些保險機構所謂“首月0元”的營銷把戲,《通知》也規定,1年期及以下專屬產品每期繳費金額應為一致,1年期以上專屬產品應符合銀保監會相關規定。
在經營區域上,《通知》表示,符合有關條件的保險公司,可在全國范圍內不設分支機構經營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但需要注意的是,《通知》同時明確,保險公司經營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失能收入損失保險、醫療意外保險互聯網專屬產品,還需在經營區域內設立省級分公司,或與其他已開設分支機構的保險機構合作經營,確保銷售區域內具備線下服務能力。
防止“報行不一”
從市場現狀來看,互聯網人身保險產品同質化現象較為嚴重,很容易導致各家公司陷入價格戰的紅海,不僅嚴重破壞市場環境秩序,也使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的持續穩定發展面臨不小風險。
業內人士表示,為了變相提高產品的競爭力,很多公司在設計產品的時候,會通過“人為設置精算假設”來降低產品的定價。對此,《通知》要求,保險公司開展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應建立健全產品回溯機制。銀保監會將根據保險公司互聯網人身保險業務回溯報告情況,視情況啟動質詢、調查、檢查等監管程序,依法查處違法違規事項。保險公司存在未按照通知要求定期回溯、使用虛假數據、定價風險長期未改善等情況,除予以相應處理外,監管部門還將向董事會提示相關風險、向全行業公開通報,同時追究總精算師直接責任,以及公司主要負責人、互聯網渠道分管負責人的管理責任。
“部分險企定期重疾精算假設激進,賠付率畸高、長期存續承壓,新規下將無以為繼。”平安證券分析師王維逸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