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為民間借貸利率新規打上了一個“補丁”。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釋形式批復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明確了由地方金融監管部門監管的小額貸款公司、融資擔保公司、區域性股權市場、典當行、融資租賃公司、商業保理公司、地方資產管理公司七類地方金融組織,屬于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金融機構,其因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引發的糾紛,不適用新民間借貸司法解釋。
律師:能解決小貸等7類金融機構審判實務問題
2020年8月20日,最高法發布新修訂的《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為利率上限劃定了新的紅線,設定為不超過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以下簡稱“LPR”)的4倍(目前為15.4%)。
而在實際的司法實踐中,關于像小貸公司這樣的地方金融機構是否適用于民間借貸新規引起了很多爭議,這類機構的司法地位亟待確定。
北京市京師(鄭州)律師事務所金融資本部主任張婉律師對《每日經濟新聞(博客,微博)》記者表示,新的司法解釋剛好能解決司法實踐中面對這七類公司審判的實務問題,給了各級法院的司法審判以較好的指導。而這些類金融機構的司法地位還需要未來出臺的各種細則來確定。
那么最高法此次對于廣東省高院的批復是否會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被其地方法院所采用呢?張婉律師表示,最高法院出臺的這一司法解釋在中國的司法體制中,各個法院是應該去采納和適用的。
廣東省小額貸款公司協會常務副秘書長徐北直接指出:最高法的司法解釋明確了小貸公司等地方金融機構屬于金融監管部門批設的金融機構,不適用于民間借貸新規。而小貸公司等機構的身份還需要以后的“非存條例”出臺定性為準。
《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正在制定
徐北所提到的“非存條例”的全稱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目前正由司法部會同人民銀行、銀保監會制定,該條例草案擬對小額貸款公司、典當行等不吸收公眾資金的放貸組織的市場準入、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作相應規定,明確互聯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的準入和監管規則。
中國銀保監會普惠金融部主任李均鋒也曾透露,《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很有可能會在今年推出。他在調研湖南省地方金融監督管理局時表示,2021年主要推動三個條例的出臺,其中之一就是推動出臺非存款類放貸組織條例,主要解決小貸和典當的立法基礎問題。
針對此次最高法對廣東高院的批復,金融科技專家蘇筱芮對記者分析稱:最高法的這一動作向市場釋放了充分信號,即民間的歸民間,金融的歸金融。
金融行業是強監管行業,金融機構是持牌機構,由央行等金融部門負責主管。在她看來,《批復》厘清了民間借貸利率與金融機構利率的邊界,有利于解決利率市場化存在的潛在司法沖突,有利于金融機構充分發揮商業機構自主權,鞏固以央行為主導的金融機構利率管理框架機制。
蘇筱芮進一步表示,深化市場報價利率改革是金融業的重要工作目標。近年來,伴隨著防范化解重大風險工作的不斷推進,“影子銀行”等問題得到有效解決,適時放開商業銀行貸款利率,一方面能夠提升銀行管理效率,改善商業銀行貸款質量;另一方面也可以填補“影子銀行”清理后帶來的需求缺口,是繼“堵偏門”之后“開正門”的具體體現。最高法的這一動作,可以與不久前監管放開銀行信用卡透支利率結合看,是頂層部門深化利率市場化改革的重要表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