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隨著互聯網科技公司的入場,網絡互助平臺用戶激增,但其能否像保險一樣成為一種可持續的商業模式還有待實踐檢驗。網絡互助目前沒有明確的監管主體和監管標準,處于無人監管的尷尬境地。網絡互助業務何以能輕松獲得上億客戶?有著普惠初衷的網絡互助,其商業模式是否存在硬傷?這一業務又將如何監管,一旦納入監管又可能會有什么變化?
對于網絡互助的監管,有多種討論聲音。
網絡互助,顧名思義就是依托于互聯網的一種互助組織形式,此類平臺因具有公益屬性而被認為應由民政部門負責監管。但網絡互助往往又被看做是基本醫保和商保的補充,基礎保障類業務看似又該由醫療保障相關部門監管。在這兩種觀點之外,有更多的觀點聚焦于網絡互助平臺的類保險業務的金融屬性上,認為其就是一個創新型的保險產品,應該由金融監管部門監管。
一家網絡互助行業人士直言,網絡互助平臺都十分希望并且呼吁納入監管,設立行業準入門檻,規范行業相關規則,確保網絡互助平穩、健康、可持續運行,推動行業健康發展,為網絡互助的會員提供保障。
有頭部網絡互助平臺負責人近日向澎湃新聞表示,對于政府監管部門目前沒有明確到底由誰進行監管是理解的,因而也在自律方面做了一些事情。就個人而言,還是希望由銀保監會來進行監管,因為網絡互助的本質還是具有商業保險的特征,是可以為參與者提供保障的。
其實,早在2020年9月,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鄭秉文便在公開場合表示,網絡互助平臺未來的潛在監管模式,在現在的工具箱里面大約有五個。
模式一,不發牌照,由銀保監會制定管理辦法;
模式二,不發牌照,由銀保監會會同有關部門聯合監管制定管理辦法;
模式三,是對互助平臺實施牌照監管,持照經營。比如說,將業務拆分,實行通過保險機構對平臺穿透式監管;
模式四,是對所有的平臺直接發放類保險牌照;
模式五,是按照現行保險法,對現行的所有網絡互助平臺進行監管,持牌監管。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教授石曉軍向澎湃新聞表示,必須得合規,無論業務多么創新,也不能夠突破法規和規律的邊界。一些互聯網平臺推出網絡互助業務可能是怕連累到他們更大的戰略。
石曉軍建議,能否把這類業務作為一種個人到個人的金融業務機構進行正式的監管,歸銀保監會非銀部管理。不管哪個平臺,無論是誰在運營,要設立保證金、資本金。監管的核心就是資本金監管,在審慎性監管的同時進行行為監管,規范手續費費率等。
對此,北京航空航天大學法學院副院長、中國保險法學研究會副秘書長周雪峰認為,由于網絡互助本身并不是保險,所以只能說可以參照保險業監管。保險業中的相互保險組織,也有非營利性的,但是它還是有一系列的償付能力等方面的監管。如果納入這一監管框架,實際上網絡互助又不是這樣來運作的,他們也未必愿意接受這種監管。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保險系主任、中國保險研究所所長魏麗也表示,對于網絡互助平臺的監管,亦不能照搬保險監管方式。從我國的國情來看,我們迫切需要更具普惠性質的足額保障產品,網絡互助是一種值得鼓勵的實踐探索,需要給予包容和支持,更需要秉承普惠保障的初心,立足國情深入思考,用智慧和科技解決網絡互助遇到的瓶頸問題。
“有很多人加入網絡互助,主要是因為有些疾病可能根本無法通過保險來獲得,那么確實遇到這種財務困難時,通過互助能解決他這方面需要的,就是有意義的。”周雪峰強調,關鍵就在于平臺不要做虛假宣傳,互助就是互助,要告知加入者這種風險,讓他明確互助的性質不是商業保險。
此外,周雪峰還認為,要讓加入網絡互助的人認識到,加入這一平臺得到的保障是非常有限的,否則很多人誤以為是買保險得到了多少保障,需要交多少保費,而且還很便宜。同時,網絡互助平臺要財務公開透明,做好數據保護。
在銀保監會層面,其對于網絡互助尤其是互聯網平臺做網絡互助業務最新表露出來的態度是“進一步關注,了解它運行的方式,分析其風險情況,采取相應的措施”。
在2020年9月,銀保監會打非局在其理論研究文章《非法商業保險活動分析及對策建議研究》中也談及了國外網絡互助保險平臺監管模式。
上述文章稱,國際網絡互助平臺(亦稱P2P保險平臺)運營模式目前主要有個體互助模式(Peer-to-Peer Insurance)、群體定制模式和其他創新模式三種。國際P2P保險平臺普遍以小范圍熟人參與為主,保險標的多為小額產品,分布范圍較為廣泛,業務涉眾風險及卷款潛逃風險都比較小。歐美發達國家普遍將P2P保險平臺納入監管范圍,受到保險監管機構嚴格監管,必要時還接受證券監管的審查,一般不存在完全游離于監管之外的情形。
“相信我們會與政府監管部門之間一起共同討論出一種新的解決辦法,來滿足合規問題。”前述頭部網絡互助平臺人士如此說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