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關于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的通知(征求意見稿)》正在業內小范圍征求意見,擬自3月1日起在北京市、浙江省開展專屬商業養老保險試點,試點期限暫定一年。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是以養老保障為目的,領取年齡在60歲及以上的養老年金保險產品。產品設計分為積累期和領取期兩個階段,積累期不得短于5年,領取期不得短于10年,投保人年齡在60歲以上者,積累期不做期限限制。產品采取賬戶式管理,賬戶價值計算和費用收取公開透明。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采取靈活交費方式,保險公司可收取初始費用,投保人交納保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后全部進入個人賬戶。
其中,針對新產業、新業態從業人員和各種靈活就業人員,允許相關企事業單位以適當方式,依法合規為上述從業人員投保專屬商業養老保險提供交費支持,單位交費在扣除初始費用后全部進入相關個人賬戶,權益全部歸屬個人。
這一設計與國外的“401K”計劃有異曲同工之妙。按該計劃,企業為員工設立專門的“401K”賬戶,員工每月從其工資中拿出一定比例的資金存入養老金賬戶,而企業一般也按一定比例往這一賬戶存入相應資金。與此同時,企業向員工提供數種不同的證券組合投資計劃,員工可任選一種進行投資。員工退休時,可以選擇一次性領取、分期領取和轉為存款等方式使用。
不過,與“401K”計劃中雇主、雇員之間存在正式勞動雇傭關系合同不同,專屬商業養老保險面向的新業態群體,因平臺基于成本的考量,很多時候享受不到所謂的“五險一金”,因此該產品的推出是對于目前正式的基本養老保險的配合,也能促進新業態群體掛靠的平臺、單位承擔更多社會責任。
專屬商業養老保險積累期采取“保證+浮動”的收益模式,保險公司應當為投保人提供風險偏好不同的一個以上的投資組合,不同投資組合的保證利率可以不同,但不得超過新型人身保險產品法定準備金評估利率上限。投資組合的保證利率一經確定,不得調整。
在積累期,保險公司應向投保人提供投資組合轉換功能,并在合同中明確約定一定期限內可轉換次數、轉換時點,以及轉換費用收取標準等。
此外,對于退保現金價值的限制亦作了相應要求,保險公司可以適當方式建立合同持續獎勵機制,引導個人合理規劃養老資金安排,長期積累和領取養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