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4日,中國銀保監會披露稱,2020年第四季度末,納入會議審議的178家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46.3%,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34.3%。
其中,人身險公司、財產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分別為239.6%、277.9%和319.3%。100家保險公司風險綜合評級被評為A類,71家保險公司被評為B類,3家保險公司被評為C類,3家保險公司被評為D類。
《國際金融報》記者注意到,相比2020年第三季度末,第四季度末達標公司數量不變,均為171家,只是增加了2家A類公司,減少了2家B類公司;不達標公司同樣為6家,但C類公司由5家減少至2家,D類公司由1家增加至3家。
值得一提的是,保險公司平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和平均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均得到提升。
此外,今年1月25日,銀保監會發布了《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管理規定》(下稱《管理規定》),新規于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管理規定》,監管指標擴展為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風險綜合評級三個有機聯系的指標。
具體而言,核心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高質量資本的充足狀況,不得低于50%;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衡量保險公司資本的總體充足狀況,不得低于100%;風險綜合評級衡量保險公司總體償付能力風險(包括可資本化風險和難以資本化風險)的大小,不得低于B類。
以上三個指標均符合監管要求的保險公司,為償付能力達標公司;其中任一指標不符合監管要求的,為償付能力不達標公司。
清華大學五道口金融學院中國保險與養老金研究中心研究員朱俊生彼時向《國際金融報》記者指出,償付能力監管是監管的核心。2008年的償付能力監管規定明確了償付能力監管的三支柱框架,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指標體系,成為保險監管的支柱性制度,對于優化保險監管、防范風險做出了重大貢獻,在國際保險監管上也很有影響力。
他補充指出,《管理規定》在原有規定運行13年之后進行了重大修改,進一步完善了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對于防范風險和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都具有積極的意義。
記者還獲悉,銀保監會已于近日下發通知,要求保險公司在去年第四季度償付能力數據的基礎上,測算六類壓力情景下的償付能力相關指標變化,包括權益類資產下跌情景、交易對手違約情景、利率下降情景、重疾發生率惡化情景、退保率變化情景、賠付率惡化情景等。
業內人士認為,這反映了監管對于風險的研判和側重,同時監管也提示保險機構要關注這些風險和提前做好應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