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1日晚間,央行、銀保監會、證監會聯合就《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和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管理辦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適用范圍最新納入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從事金融業務的機構。
法詢金融監管研究院副院長周毅欽在接受財聯社采訪時表示,此次《修訂草案》主要是對07年版的文件進行了修訂,比較大的變化是將一些新興金融業務機構和新增金融機構囊括在內。在周毅欽看來,此舉不僅與監管部門一直強調的“將所有金融活動納入到監管范圍之內”相呼應,也是給這些新入機構非常明確的監管細則,防止監管套利和政策擦邊球現象的出現。
“增加試用范圍主要還是根據實際業務來區分,去年以來監管就一直強調金融的歸金融,凡是符合金融監管范圍的機構,實際涉及到金融層面的業務都要被監管。”支付行業資深分析師王蓬博亦表示,新經濟催生了新金融業務,存在交差性和滲透性等特點,而且涉及范圍和人數更廣,社會影響力更大。為更好的防范金融風險,非常有必要擴大適用范圍,將非銀行支付機構等納入監管。
根據央行2007年公布的相關管理辦法,該辦法適用的金融機構包括五大類,第四類包括信托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汽車金融公司、貨幣經紀公司。
財聯社記者對比發現,此次《修訂草案》適用范圍第四類增加“消費金融公司、貸款公司、銀行理財子公司”等機構。另外,第四十九條規定,非銀行支付機構、網絡小額貸款公司以及從事匯兌業務、支付清算業務、基金銷售業務、保險專業代理和保險經紀業務的機構履行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和交易記錄保存義務適用本辦法。
按照《修訂草案》,金融機構應該遵循“了解你的客戶”的原則,識別客戶及其受益所有人身份,針對具有不同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特征的客戶、業務關系或者交易,采取相應的盡職調查措施。同時,金融機構在與客戶業務存續期間,應當采取持續的盡職調查措施。針對洗錢或者恐怖融資風險較高的情形,金融機構應當采取相應的強化盡職調查措施,必要時應當拒絕建立業務關系或者辦理業務,或者終止已經建立的業務關系。
此外,相較于此前版本,《修訂草案》還增加無法完成客戶盡職調查時應當采取的措施。金融機構在開展客戶盡職調查過程中發現“采取有效措施仍無法完成客戶盡職調查的”,應當根據情形報送可疑交易報告。
在業內人士看來,《修訂草案》進一步規范了金融機構客戶盡職調查、客戶身份資料及交易記錄保存行為,有效預防和遏制洗錢和恐怖融資活動。
王蓬博稱,這也意味著金融機構合規性要求越來越強,監管更加細化和注重頂層設計。他建議,金融機構應該會同法務和風控做好合規,同時跟主管部門進行必要的溝通,對監管方向和細節了然于胸,細化商戶管理,梳理業務流程,改變可能存在的粗放式增長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