賠付率過低、渠道費用過高的意外險將徹底退出市場。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4月13日,中國銀保監會向各險企下發《意外傷害保險業務監管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對意外險經營行為進行規范。《征求意見稿》顯示,產品預定附加費用率由保險公司自主設定,但平均附加費用率有上限要求,如對個人短期意外險不得超過35%上限。
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綜合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個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于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并持續跟蹤產品賠付情況。對于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綜合賠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停售。
平均附加費用率設定上限加以約束
一些渠道銷售的意外險手續費率過高,比如部分銀行借款人意外險、旅游意外險等手續費率高達50%,而意外險中最常見的品種航空意外險在部分渠道銷售時手續費率超過90%。
對于手續費畸高等亂象,2020年年初,《中國銀保監會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意外險改革的意見》下發,內容包括建立產品價格回溯調整機制,逐步淘汰賠付率過低、渠道費用過高、定價明顯不合理的產品。
對此,《征求意見稿》通過明確各保單年度的平均預定附加費用率加以約束。個人業務方面,短期意外險上限為35%,長期意外險的期繳產品上限為35%,躉繳為18%;團體業務方面,短期意外險上限為25%,長期意外險的期繳產品上限為15%,躉繳為8%。
《征求意見稿》規定,航空意外險應根據再保險安排提取特別準備金。對極短期航空意外險的責任準備金不得低于按如下方法計算所得數值:保單責任準備金=上一會計年度航意險自留毛保費*2/365。
保險公司應根據產品的綜合賠付率進行定價調整,對年度累計規模保費收入超過100萬元的短期意外險產品,如過往三個年度再保后的平均綜合賠付率低于50%,保險公司應及時調整定價,并持續跟蹤產品賠付情況。
對于連續三年保費收入超過200萬元且綜合賠付率均低于30%的短期意外險產品,保險公司應及時停售,并在停售后10個工作日內向中國銀保監會提交報告,說明停止使用的原因、后續服務的相關措施等情況。
設置負面清單明確禁止11項行為
《征求意見稿》規定,保險公司通過保險中介機構展業,支付的中介費用應與實際中介服務相匹配,不得通過保險中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
保險公司將意外險產品報送審批或備案的,提交的申請材料還應包含:預計向合作機構和個人代理人支付的中介費用率說明,最高中介費用率超出上表規定的平均附加費用率上限10個百分點以上的,應提供總經理簽署的書面說明材料。其中,中介費用包含向合作機構和個人代理人支付的傭金手續費,以及與銷售相關的信息技術支持和服務類費用。
《征求意見稿》還通過設置負面清單、明確禁止11項行為。保險公司開展意外險業務應自覺維護市場競爭秩序,不得存在以下行為:
一、捆綁在非保險類商品或服務上向不特定公眾銷售或變相銷售意外險;二、直接或通過保險中介強迫消費者訂立保險合同;三、通過無合法資質的機構、未進行執業登記的個人銷售意外險;或委托保險公司經營區域外的保險中介機構或個人銷售意外險;四、夸大保險保障范圍、隱瞞責任免除、虛假宣傳等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的行為;五、通過特別約定擴展保障范圍,或將意外險賠款直接支付給事故責任方等方式,混淆意外險與責任險,擾亂市場秩序;六、通過保險中介機構為其他機構或者個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或虛構中介業務套取資金;七、將短期意外險通過不改變原承保條件逐期續保、出具多張保單等方式變相替代長期意外險;八、向個人銷售團體意外險;九、以激活注冊方式銷售乘客人身意外險、旅游景點意外險等極短期意外險;十、以產品即將停售為由進行不實宣傳銷售;十一中國銀保監會規定的其他違規行為。
根據《征求意見稿》,保險公司應于每年3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意外險業務經營情況報告報送至中國銀保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上一年度產品回溯情況包含產品定價精算假設與實際經營情況之間的偏差,其中,短期意外險產品回溯賠付率、費用率等兩個指標;長期意外險產品回溯發生率、費用率、投資收益率和退保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