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1日,銀保監會就《銀行保險機構關聯交易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下稱《辦法》)公開征求意見,就商業銀行、保險、信托、消費金融、金融資產管理公司等關聯交易行為進行規范,防范關聯交易風險。
《辦法》提出了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通過關聯交易進行不當利益輸送或監管套利;應當維護經營獨立性,提高市場競爭力,控制關聯交易的數量和規模,避免多層嵌套等復雜安排,重點防范向股東及其關聯方進行利益輸送風險的總體原則。
“《辦法》順應行業發展需要,注重借鑒國內外制度經驗,覆蓋銀保監會監管的各類銀行保險機構,吸收整合銀行業保險業兩方面制度優勢,既統一關聯交易管理規則,又兼顧不同類型機構特點,力爭實現監管標準一致性基礎上的差異化監管;同時按照實質重于形式和穿透監管原則,優化關聯方和關聯交易識別,加強對表外、資管、同業等重點領域關聯交易管理,設置跨部門的關聯交易管理辦公室,明確牽頭部門、設置專崗,加強重點風險識別。”銀保監會表示。
關聯交易不含中央匯金等
《辦法》對關聯方進行了定義,是指與銀行保險機構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對另一方施加重大影響,以及與銀行保險機構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響的關聯自然人、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關聯自然人包括:銀行保險機構的自然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除此之外,持有或控制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或者持股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自然人;銀行保險機構的董事、監事、總行和重要分行(總公司和重要分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具有大額授信、資產轉移、保險資金運用等核心業務審批或決策權的人員;本條前述關聯方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兄弟姐妹;以及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包括:銀行保險機構的法人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動人、最終受益人;除此之外,持有或控制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的,或者持股不足5%但對銀行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有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前述所列關聯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銀行保險機構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關聯自然人控制或施加重大影響的法人或非法人組織。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明確法人或非法人組織不包括國家行政機關、政府部門,中央匯金投資有限責任公司、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梧桐樹投資平臺有限責任公司、存款保險基金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以及經銀保監會批準豁免認定的關聯方。前述機構派出同一自然人,同時擔任兩家或以上銀行保險機構董事或監事,且不存在其他關聯關系的,所任職銀行保險機構之間不構成關聯方。
授信余額不得超上季末資本凈額50%
《辦法》規定,銀行機構關聯交易類型包括授信類、資產轉移類、服務類以及其他類,可分為重大關聯交易和一般關聯交易。
銀行機構重大關聯交易是指銀行機構與一個關聯方之間單筆交易金額占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或銀行機構與該關聯方交易余額占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5%以上的交易;銀行機構與一個關聯方的交易余額達到前款標準后,其后發生的關聯交易,如再次達到上季末資本凈額1%以上,則應當重新認定為重大關聯交易。
總量上,《辦法》明確,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0%。銀行機構對一個關聯法人或非法人組織所在集團客戶的合計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15%。銀行機構對全部關聯方的授信余額不得超過銀行機構上季末資本凈額的50%。
被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采取風險處置或接管等措施的銀行機構,經銀保監會批準可不適用本條所列比例規定。
《辦法》還規定,銀保監會可以根據銀行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狀況、關聯交易風險狀況、機構類型特點等對銀行保險機構適用的關聯交易監管比例進行設定或調整。
股權質押超50%不得開展關聯交易
《辦法》還提出了多項禁止性規定,對于所有機構來說,不得通過掩蓋關聯關系、拆分交易等各種隱蔽方式規避重大關聯交易審批或監管要求;不得利用各種嵌套交易拉長融資鏈條、模糊業務實質,規避監管規定,為股東及其關聯方違規融資、騰挪資產、空轉套利、隱匿風險等。
對于銀行機構來說,《辦法》還特別提出:不得直接通過或借道同業、理財、表外等業務,突破比例限制或違反規定向股東及其關聯方提供資金;不得接受本行的股權作為質押提供授信。銀行機構不得為關聯方的融資行為提供擔保(含等同于擔保的或有事項),但關聯方以銀行存單、國債提供足額反擔保的除外;銀行機構向關聯方提供授信發生損失的,自發現損失之日起二年內不得再向該關聯方提供授信,但為減少該授信的損失,經銀行機構董事會批準的除外。
在分類監管措施方面,《辦法》規定,公司治理評估結果為E級的銀行保險機構,不得開展授信類或投資類關聯交易。經銀保監會認可的情形除外。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規定,持有銀行保險機構5%以上股權的股東質押股權數量超過其持有該銀行保險機構股權總量50%的,銀保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可以限制其與銀行保險機構開展關聯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