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應使用專門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與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系統、投保系統等業務系統對接,具備與管控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能力,滿足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需要。保險機構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不滿足本辦法要求的,不得開展相關業務。
2017年,《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將保單“雙錄”在全國范圍內推廣。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從業內獲悉獲悉,近期銀保監會下發《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征求意見稿》),相較現行2017年版的《暫行辦法》,主要變化為“雙錄”范圍擴大,人身險范圍覆蓋了除了超短期出行類產品和普通型定期壽險、終身壽險、兩全類保險以外的全部人身險,同時增加了新車車險、以及融資性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此外,《征求意見稿》對雙錄行為要求更為細致。
慧擇奇點研究院首席研究員馬瀟接受每經記者采訪時表示,細化線下雙錄的規范可以更進一步保護消費者權益,減少銷售誤導。同時,線下雙錄的復雜化,將有利于推動投保流程的線上化、信息化。雙錄新規的實施,對線上化經營比較成熟的保險服務機構是一個利好。
保單“雙錄”范圍擴大
所謂“雙錄”,簡單地說就是在投保過程中同步錄音錄像,記錄和保存關鍵信息。實踐證明,保單“雙錄”是保險機構可回溯管理的重要手段,也是還原保險銷售關鍵環節、防范銷售誤導、切實維護投保人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
2017年,《保險銷售行為可回溯管理暫行辦法》將保單“雙錄”在全國范圍內推廣,人身保險公司有以下3種情況的,應當對銷售過程關鍵環節進行“雙錄”: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通過保險兼業代理機構以外的其他銷售渠道銷售投資連結保險產品;向60周歲(含)以上年齡的投保人銷售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的。
《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注意到,此次《征求意見稿》規定,除互聯網、電話銷售方式之外,必須實施“雙錄”的保險產品包括:一是人身保險產品。保險期間超過一年的人身保險產品(不含普通型人壽保險),以及保險期間不超過一年且包含續保責任條款(包括不保證續保責任條款)的人身保險產品。二是財產保險產品。新車的商業機動車輛保險,融資性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
《征求意見稿》要求,保險機構應使用專門的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與保險機構銷售人員管理系統、投保系統等業務系統對接,具備與管控銷售風險相適應的技術支持能力,滿足業務經營和風險管理需要。保險機構可回溯管理信息系統不滿足本辦法要求的,不得開展相關業務。
《征求意見稿》還要求,保險公司還應建立面對面銷售和電話銷售視聽資料質檢制度和體系,配備與銷售人員崗位分離的質檢人員,在承保前對視聽資料進行質檢,視聽資料不符合本辦法要求的不得承保。
雙錄行為要求更細致
根據《征求意見稿》,面對面銷售時,“雙錄”至少包含出示身份證明、明確告知、產品資料展示、權利義務說明、如實告知、明確答復、簽署投保文件、補充詢問等內容。
如果面對面銷售的是人身險產品,除了滿足上述要求外,“雙錄”應該增加:
(一)銷售人員出示投保提示書,明確說明猶豫期內容、保單生效后前三年退保保單現金價值金額或計算方法。
(二)對人身保險新型產品,銷售人員出示產品說明書明確說明保單利益的不確定性,萬能保險、投資連結保險的費用扣除情況和賬戶價值的詳細計算方法;投保人抄錄風險提示語。
(三)對健康保險產品,銷售人員明確說明保險合同等待期的起算時間及對投保人權益的影響、免賠額或賠付比例的約定、合同指定醫療機構、續保責任、醫療費用補償原則和計算方法、承保疾病的責任免除情形等。
(四)對有保單質押貸款條款的人身保險產品,銷售人員明確說明貸款利率、還款金額和計算方法、不良貸款確定標準、無法按時還款對保單效力和投保人信用記錄的影響等事項。貸款利率應為年化利率,計算方法可采用復利或單利方法,復利計算方法應為內部收益率法。
(五)對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保險產品,被保險人或被保險人的法定監護人明確表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保險合同并認可合同內容。
如果面對面銷售的是財產保險,應增加:
(一)銷售人員明確說明保險合同解除條款內容,退還剩余保險費的詳細計算方法。
(二)對融資性信用保險和保證保險,銷售人員明確說明融資性保證保險的功能和屬性、產品的關鍵信息、違約后的債務追償、人民銀行征信系統信息上傳等。關鍵信息包括年化保險費率、合同生效條件等
保險機構銷售投資連結型保險、銀行類兼業代理機構銷售人身保險產品、保險經紀人銷售保險產品并實施同步錄音錄像的,應包括對投保人進行需求適當性分析、風險承受能力測評的內容。
馬瀟指出,《征求意見稿》雙錄行為要求更為細致,將導致雙錄動作更加復雜。比如增加要求銷售人員要逐條說明免除保險人責任的條款,不論是對銷售人員還是消費者,都將是巨大的作業量。一旦實施將進一步推動投保行為線上化,通過技術的方式實現可回溯成本更低、體驗更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