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年初,文書網一份民事判決書將遼陽遼東農商銀行5億元票據糾紛案公之于眾,然而,該案戲劇化的結果讓人大跌眼鏡。該票據案于2017年7月17日立案,遼陽遼東農商銀行為原告,直至2021年5月份,經法院多次審查,判決駁回遼陽遼東農商行的全部訴訟請求。相信這樣的結果,作為原告的遼陽遼東農商銀行是沒有預料到的。
2.27億匯票無法按期兌付
這一場官司可以倒推至5年前。
2016年7月15日,上海鴻歆實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鴻歆公司”)簽發了六張每張金額為5,000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出票人、付款人及承兌人均為鴻歆公司,收款人為璽進國際貿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璽進公司”),到期日為2017年1月15日。
隨后,璽進公司將涉案匯票背書轉讓給農行北戴河支行。
此時,遼東農商行委托恒豐銀行、東證融匯公司代遼東農商行進行投資,并于2016年7月22日將5億元匯入遼東農商行在恒豐銀行開立的賬戶。
2016年7月22日,東證融匯公司與農行北戴河支行簽訂了編號為DX東證融匯-恒豐-合同2016第211號-02的《票據資產轉讓合同》,約定農行北戴河支行將其持有的票面總額為5億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其中包括涉案匯票)轉讓給東證融匯公司,轉讓價格為5億元。東證融匯公司于2016年7月22日向農行北戴河支行在遼寧清原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清原農商行)營業部開立的銀行賬戶支付了5億元的轉讓價款。
為保證遼東農商行所持涉案匯票得到兌付,農行北戴河支行還向遼東農商行出具了《商業承兌匯票保兌保函》(商承保兌字2016第012號,以下簡稱《保兌保函》),保證在遼東農商行持有的涉案匯票到期后,若出票人不能足額兌付票款時,農行北戴河支行將無條件代為支付涉案匯票記載的全部款項。農行北戴河支行在涉案匯票背書人處加蓋了匯票專用章及負責人的名章。
基于上述委托投資關系及票據轉讓關系,遼東農商行合法取得了涉案匯票,成為依法享有涉案匯票票據權利的持票人。
但沒想到,就是這次投資將遼東農商銀行拉入了匯票無法兌付的旋渦。
涉案匯票到期后,遼東農商行立即向鴻歆公司提示付款,并多次對其進行催收。鴻歆公司及其關聯公司向遼東農商行支付了部分票據款項后未再支付任何款項。
因匯票承兌人拒絕付款,遼東農商行要求農行北戴河支行承擔涉案匯票及《保兌保函》項下的責任,償還尚未兌付的匯票金額及利息。截至起訴時,遼東農商行在涉案匯票項下未獲償付的匯票金額為227,487,676.83元。
為此,遼東農商銀行提出訴訟請求,判令被告璽進公司、農行北戴河支行、鴻歆公司向原告遼東農商行連帶支付商業承兌匯票項下款項227,798,579.25元及相應利息。
深陷印章偽造案
讓遼東農商銀行大跌眼鏡的是,被告農行北戴河支行不同意遼東農商行的訴訟請求。農行北戴河支行指出,本案所涉票據、與票據有關的所有文件以及票據資金流轉過程中的所有書面材料中出現的農行北戴河支行的公章、匯票專用章、財務章、負責人名章等印章均系偽造。
此外,恒豐銀行也指出,2017年5月8日,因匯票票款未得到支付,恒豐銀行向遼東農商行郵寄《關于移交受托投資取得財產的通知書》,終止恒豐銀行與遼東農商行之間的委托關系,自恒豐銀行出具通知書之日起,專項管理計劃第二期收益權即移交給遼東農商行所有,涉案匯票已由東證融匯公司交付給遼東農商行持有,由遼東農商行自行負責清收票款。
東證融匯公司表示,對恒豐銀行所作涉案匯票已由東證融匯公司交付遼東農商行的陳述持有異議,涉案匯票并非由東證融匯公司移交,東證融匯公司并不知曉遼東農商行如何取得涉案匯票。
中科華易公司稱,中科華易公司與鴻歆公司并非關聯公司,對涉案票據糾紛并不知情,且從未授權遼東農商行賬戶內的資金用于歸還本案所涉票據本金。遼東農商行也無法證明其得到中科華易公司的許可。
經公安機關鑒定,涉案匯票及《保兌保函》中加蓋的農行北戴河支行的相關印章,與農行北戴河支行提供的相應印章并不一致。因本案中存在大量加蓋了“中國農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島北戴河支行”印章的文件,公安機關并未逐一予以鑒定。因此,本案中存在農行北戴河支行相關印章被偽造并加蓋的可能。
此外,遼東農商銀行在本案中系以持票人的身份主張票據追索權。因遼東農商行并不依法享有票據權利,其訴訟請求不能得到支持。
最終,法院一審判決駁回遼陽遼東農商銀行的全部訴訟請求。
遼東農商銀行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申請撤銷一審判決,改判支持其一審全部訴訟請求或將本案發回一審法院重審。
經法院二審審理,撤銷一審判決,同時也駁回遼陽遼東農商銀行的起訴。
截止目前,遼東農商銀行與璽進公司、農行秦皇島北戴河支行、鴻歆實業發生的票據糾紛案的進展如何,遼東農商銀行是否還要再次提出上訴還未可知。
假如遼東農商銀行不再提出上訴的話,該行2.27億元的匯票投資將打水漂,形成不良貸款,這也使得該行的資產質量受到承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