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過去幾年多家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管理和關聯交易等亂象頻發之后,一份旨在加強銀行保險機構公司治理監管的監管辦法已正式實施,對大股東們提出了更為嚴格的監管要求。
2021年10月14日,銀保監會公布了這份已于9月30日正式開始實施的《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行為監管辦法(試行)》(下稱《辦法》)。
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在答記者問中表示,近年來,少數銀行保險機構大股東濫用股東權利,不當干預公司經營,違規謀取控制權,利用關聯交易進行利益輸送和資產轉移,嚴重損害中小股東及金融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據有關負責人的介紹,根據監管實踐,目前中小機構股權普遍較為分散,控股股東很少,大量對公司有重大影響的股東只能按照主要股東(5%)的標準實施監管,從而出現監管不足。因此,為增強監管效率和精準性,《辦法》將控股股東和部分需要重點監管的關鍵少數主要股東一并界定為“大股東”,并提出更為嚴格的監管標準。
具體來看,《辦法》是主要從持股比例、對金融機構的影響等角度對大股東進行認定。其中,持股比例標準根據各類銀行保險機構的股權結構集中度分為15%、10%兩檔,同時,實際持股最多的股東也認定為大股東。對金融機構的影響則是以提名董事數量和董事會意見為認定標準。
對于大股東具體行為的監管內容方面,《辦法》強調大股東應當以自有資金入股,股權關系真實、透明,進一步規范交叉持股、股權質押等行為;明確大股東參與公司治理的行為規范,要求支持獨立運作,嚴禁不當干預,支持黨的領導與公司治理有機融合,規范行使表決權、提名權等股東權利;從大股東角度明確交易的行為規范以及不當關聯交易表現形式,要求履行交易管理和配合提供材料等相關義務;進一步明確大股東在落實監管規定、配合風險處置、信息報送、輿情管控、資本補充、股東權利協商等方面的責任義務。
一位銀行股東人士此前對記者表示,股東違法違規入股銀行保險公司,往往都是沖著和內部人勾結用關聯交易“掏錢”去的,監管可以考慮完全禁止股東和機構之間的關聯交易,但過度限制股東的合法權利,可能導致銀行內部人失去監督制衡。
銀保監會有關負責人在此次答記者問中也提到,《辦法》相關規定旨在防范大股東通過違規方式干預公司經營;對大股東在法律法規和監管制度規定范圍內,通過公司治理程序正當行使的股東權利,如按《公司法》規定行使知情權、建議和質詢權、股東(大)會參會權和表決權等,監管部門均予以支持和鼓勵。
根據介紹,此次《辦法》實施后,將按照“新老劃斷”原則,對新發生的股權質押超比例、高管交叉任職等行為,按照《辦法》規定,從嚴要求,從嚴規范;對《辦法》實施前發生的類似情形,要求銀行保險機構和大股東有序清理、只減不增,逐步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