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華陽新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為華陽新材,該公司與上市公司、山西的華陽新材官方簡稱相同,但本文中所指均為大連企業華陽新材】,正沖刺創業板IPO。
記者注意到,在從新三板摘牌后的2020年4月,華陽新材通過股份增發引入自然人股東方懷月。之后,在方懷月控制的企業出任高管的張康,獲選華陽新材董事一職,而張康在2013年至2015年間曾任職于證監會系統。
證監會在今年5月曾專門制定發布《監管規則適用指引—發行類第2號》,明確了證監會系統離職人員入股擬公開發行并上市或新三板精選層掛牌企業的核查要求。
那么,基于張康曾在證監系統任職的背景,方懷月入股華陽新材、張康出任董事,是否符合IPO的相關監管要求呢?
華陽新材僅向記者表示,方懷月具備持有公司股份的主體資格,不存在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直接或間接持有華陽新材股份的情形;張康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等法律法規中關于董事的任職要求,不存在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