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將衍生品納入監管范圍一直是《期貨法》修訂的焦點。10月18日,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新聞發言人臧鐵偉在介紹立法工作有關情況時指出,《期貨法》“二讀”審議稿擬將《期貨法》更名為《期貨和衍生品法》。這意味著,衍生品終于納入相關法律。
“原油寶”事件爆發后,是否應該把期貨以外的其他衍生品市場納入《期貨法》的統一管理引發業界爭論,由于《期貨法》名稱較為具體,加之期貨市場與其他衍生品市場并未統一監管,是否統一立法爭議較大。
到底是期貨包含衍生品,還是衍生品包含期貨,國內各方尚未達成共識。多位業內人士認為,最理想的狀態是《期貨法》應該更名為《期貨及衍生品交易法》。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后,衍生品納入監管在國際上已達成共識,美國在2011年發布《商品交易法》,歐盟在2014年達成了《金融市場工具監管法》,新加坡和中國香港則都叫《證券期貨法》。
“對于衍生品業務的監管,關鍵是要看產品實質,不能因為這個產品不叫期貨、期權或衍生品,就不去監管,而是要看產品是否具有衍生品的特定交易特性,比如保證金交易、集中清算、按月份交易等;如果有,就需要進行有效監管。”一位衍生品資深律師說。
臧鐵偉還指出,“二讀”修改部分還包括進一步完善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進一步完善關于期貨市場監管體制和衍生品市場監管體制的相關規定;根據“放管服”改革精神,除信息技術服務機構外,取消對其他期貨服務機構的備案管理要求和為進一步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健全期貨市場監測監控制度,加強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增加期貨交易的定義,即以期貨合約或者標準化期權合約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增加衍生品交易的定義,即期貨交易以外的,以非標準化期貨合約、互換合約和遠期合約及其組合為交易標的的交易活動。整體而言,相較于“一讀”稿修改不大。不過,按照法律起草的慣例,一部法律從“一讀”到最終發布,期間將經過多次修改,很多條款都將發生方向性的根本逆轉。
《期貨法》草案中以專章的形式規定了其他衍生品交易的基本規則,結合其他衍生品交易的特殊性,對單一協議、履約擔保、交易終止凈額結算、交易報告等基本制度作出規定,并授權國務院依法制定具體管理規則。
北京中衍律師事務所主任鄭乃全告訴記者,此次提請審議的《期貨法》是一個大范圍法,包括了除期貨以外的其他衍生品基本制度,將為目前場外衍生品市場進一步發展和創新提供上位法律支持。
他認為下一步《期貨法》中有關其他衍生品市場規則的出臺,對整個衍生品市場國際化有非常大的幫助。當前場外衍生品市場沒有明確統一的凈額結算等場外衍生品基本法律制度,投資者交易不確定性大、交易成本高、資金占用大。如出臺與國際接軌的終止凈額結算、場外交易報告、保證金交易以及集中清算等衍生品規則,不但有利于保障市場的交易安全,還有利于吸引外國投資者參與國內衍生品市場交易,從而為外國主體在華投資興業提供更多更好的風險管理工具,一方面推動衍生品市場國際化,另一方面能夠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的發展。
除此以外,《期貨法》草案重點圍繞期貨交易、結算與交割基本制度,期貨交易者保護制度,期貨經營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的監管,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的運行,期貨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責任等作了規定。
《期貨法》草案共14章173條,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立法宗旨、原則和監管體制;規定了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明確了期貨市場和其他衍生品市場的監督管理體制。
二是系統規定期貨交易、結算和交割制度。確立期貨品種和期權品種上市注冊制度,明確期貨交易實行集中交易、保證金交易、持倉限額等制度,并規范程序化交易,禁止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性信息等違法行為。規定期貨交易的結算實行當日無負債結算、保證金不足強早倉等刳度,明確違約處置程序,確立保證金及相關財產破產保護的原則、規定了期貨的交割規則。
三是確立期貨交易者權益保護制度。規定交易者適當性原則,將交易者分為專業交易者與普通交易者;構建多元化期貨糾紛解決機制,引入調解制度和集體訴訟制度;設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四是規范期貨經營機構、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和期貨服務機構運行。規定期貨經營機構業務范圍和業務規范,強化期貨經營機構的公司治理。規定期貨交易場所和期貨結算機構的組織形式和主要職責,明確期貨結算機構的中央對手方法律地位。對期貨服務機構進行備案管理,明確其基本行為規范。
五是明確期貨市場的監督管理。規定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的職責。對跨境管轄與協作作出原則性規定。對期貨市場各類違法行為明確法律責任。
在對外開放方面,《期貨法》草案對跨境監管做出了具體的安排,包括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境外監管機構建立跨境監管合作機制,進行跨境監督管理;從“引進來”和“走出去”兩個方面對境外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經營機構等向境內提供服務明確監管要求,并對境內外交易者跨境交易的行為進行規范;確立了期貨法的域外適用效力,在境外從事期貨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及相關活動,擾亂境內市場秩序,損害境內交易者合法權益的,使用《期貨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