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證監會網站近日公布的云南證監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013號)顯示,經查,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分公司留存有多份空白A4紙并加蓋“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留存多份三名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而印章登記簿中未登記相關用印情況。二是現場檢查時,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名章均由營業部綜合崗保管,未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上述行為違反了前海期貨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反映出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內控管理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云南證監局決定對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應當在收到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排查風險隱患,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并于15日內向云南證監局提交書面報告。
前海期貨有限公司官網顯示,前海期貨有限公司成立于1995年7月。系上海期貨交易所、大連商品交易所、鄭州商品交易所、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上海國際能源交易中心會員。前海期貨總部于2017年11月遷址深圳前海。
公司股東為:前海金融控股有限公司、杭州永潤泰經貿發展有限公司、浙江金合實業有限公司、浙江泰融中小企業金融服務股份有限公司、同天下投資管理有限公司、浙江融臻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深圳華強資產管理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期貨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并持續完善覆蓋境內外分支機構、子公司及其業務的合規管理、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體系,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實現風險管理全覆蓋。
《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規定:期貨公司及其分支機構、期貨公司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監管談話、責令改正、出具警示函等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關于對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
經查,你分公司存在以下違規行為:
一是分公司留存有多份空白A4紙并加蓋“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留存多份三名員工身份證復印件并加蓋“前海期貨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印章,而印章登記簿中未登記相關用印情況。二是現場檢查時,分公司財務專用章及分支機構負責人名章均由營業部綜合崗保管,未辦理相關移交手續。
上述行為違反了前海期貨有限公司《印章管理辦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反映出你分公司內控管理不完善,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按照《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你分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督管理措施。你分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決定之日起,立即開展全面整改工作,按照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要求加強內部管理,排查風險隱患,完善內部控制體系,并于15日內向我局提交書面報告。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云南證監局
2021年10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