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安徽證監局網站消息,近日,安徽證監局對對華安期貨及其財務總監汪軍出具警示函,原因是汪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參與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行為。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2號顯示,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核查發現,2015年4月-12月期間,華安期貨有限責任公司財務總監汪軍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參與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行為。
華安期貨公司指出,上述情況反映出華安期貨在高管任職管理、財務管理和制衡機制方面不健全,內部控制存在一定隱患,違反了《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四十六條的規定。根據《期貨公司監督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10號)第八十七條規定,決定對華安期貨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安徽證監局要求,華安期貨應引以為戒,并按照監管規定要求,進一步完善公司內部控制,切實提高合規管理水平,杜絕類似問題再次發生,同時應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內部問責,于收到本決定書30日內向安徽證監局報送整改報告和內部問責情況。
中國證監會安徽監管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1〕31號指出,根據投訴舉報線索核查發現,汪軍作為華安期貨財務總監,于2015年4月-12月期間存在利用職務便利違規參與證券投資咨詢活動的行為。決定對汪軍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