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保監會官網近日發布公告,披露中國建設銀行一支行長泄露客戶信息,行政處罰決定書內容如下:
沈靜沖:
我局2021年9月2日向你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銀保監罰決字〔2021〕64號),因采取其他送達方式無法送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六十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告送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甬銀保監罰決字〔2021〕64號)主要內容如下:
你時任中國建設銀行余姚城建支行行長,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的作案當事人,對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負有直接責任。
上述事實,有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事判決書、中國建設銀行寧波市分行案件信息確認報告、寧波銀保監局案件調查事實確認書、行政處罰案件調查筆錄等證據證明。
綜上,我局決定作出如下行政處罰:
你作為侵犯公民個人信息案件當事人,上述行為已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條的規定,違反了《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職業操守指引》(銀監發〔2011〕6號)第五條、第七條的規定,屬于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規定,我局決定對你予以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五年的行政處罰。
如不服本行政處罰決定,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收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訴訟期間本決定不停止執行。
余姚市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眾號11月3日消息,近日,余姚某銀行行長沈某被寧波銀保監局處以從業禁止五年的行政處罰,此前沈某因犯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被余姚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今年48歲的沈某,原系余姚某銀行行長。2017年3月,余姚某裝飾公司的負責人周某主動聯系沈某,希望能幫忙搜集一些潛在的裝修客戶信息資料。
因雙方常有業務往來,且早年就相識,沈某雖明知該行為不符合銀行規定,但卻拉不下臉拒絕朋友的請求。這時,又恰逢沈某所在的銀行在電話營銷業務上也有拓展需求,所以兩人一拍即合,由沈某將辦理過房貸的銀行客戶信息提供給周某,作為交換,周某在裝修設計的過程中,遇到客戶需要辦理裝修貸款時,則將其推薦至沈某所在的銀行。
之后,沈某利用工作之便,將包括姓名、電話、購買房屋地址、貸款數額等財產信息在內的127條銀行貸款客戶信息提供給周某用于其裝修公司招攬業務。為了繼續擴大貸款業務,沈某又主動聯系了余姚某在售小區所在房產公司的會計,向其索要該小區購房業主的財產信息,并最終將1100余條信息提供給周某。
2018年8月,沈某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實。
法院經依法審理認為,被告人沈某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向他人提供公民個人信息,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罪。其中部分公民個人信息系被告人在履職過程中獲得并提供給他人,依法應從重處罰。鑒于被告人主動向公安機關投案,并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在審理起訴階段認罪認罰,依法可以從寬處理。綜上,結合被告人沈某的犯罪情節及悔罪表現,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千元。
余姚市人民法院指出,當前,人們在日常消費活動和其他社會活動中,不可避免要將個人信息留存于各類經營者和組織機構。由于對保護個人信息的責任意識不強、保護措施不足,加之一些經營者受到利益的驅使,導致個人信息被非法收集、被泄露事件層出不窮。
余姚市人民法院提醒,作為公民而言,在日常生活中要切實提高防范意識,養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習慣,一旦發現自己的個人信息被泄露,要及時收集證據并向公安等有關部門舉報,以便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反之,作為個人信息處理者而言,應積極采取必要措施保障所處理的個人信息的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傳輸他人個人信息,不得非法買賣、提供或者公開他人個人信息,否則將面臨法律的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