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5日,華晨中國發布公告,公布涉及其全資附屬公司的訴訟進展。根據公告,2021年11月25日,沈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沈陽中院)分別就哈爾濱銀行人民幣3億元訴訟和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9億元訴訟頒布判決書;2021年12月3日,沈陽中院就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8.18億元訴訟頒布判決書;2021年12月8日,沈陽中院就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56億元訴訟頒布了判決書。
根據哈爾濱銀行人民幣3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華晨(即華晨汽車集團控股有限公司)須向哈爾濱銀行償還借款人民幣3億元,及承擔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金杯汽控(即沈陽金杯汽車工業控股有限公司)須承擔人民幣3億元還款令中不能由華晨清償的部分的50%;案件受理費最多50%,視乎華晨及兩家華晨集團公司(作為保證人)的清償程度及保全費。
根據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9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9億元訴訟被告人當時為一家華晨集團公司,須償還中國光大銀行借款本金約人民幣4.93億元,連同截至借款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截至2020年7月5日,欠息合計人民幣121.87萬元),按貸款協議條款計收,以及中國光大銀行律師費人民幣9萬元;承擔案件受理費及保全費;金杯汽控須承擔人民幣4.9億元還款令中不能由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9億元訴訟被告人清償的部分的50%;案件受理費最多50%,視乎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9億元訴訟被告人及一家華晨集團公司(作為保證人)的清償程度及保全費。
根據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8.18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金杯汽控須向中國光大銀行償還借款本金連同利息人民幣18.17億元的50%,以及承擔案件受理費的50%。
根據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56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56億元訴訟的標的借款由一家華晨集團公司提取,而金杯汽控須向中國光大銀行償還借款本金連同利息約人民幣1.56億元的50%,以及承擔案件受理費的50%。
上述公告稱,金杯汽控現正尋求法律意見,并會采取適當行動,包括但不限于向華晨的管理人申報金杯汽控的債權人權利,以收回該集團因未經授權擔保而招致的損失,尤其是因哈爾濱銀行人民幣3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4.9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8.18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及中國光大銀行人民幣1.56億元訴訟審訊判決書而蒙受的損失。
華晨方面則表示,根據上述判決書,預計集團最高損失為13.91億元,但上述訴訟審訊判決書目前不會影響集團的正常業務及營運。
值得注意的是,根據第二次債權人大會披露信息,截至2021年8月13日,華晨等12家企業的預計負債總金額為619.84億元。
早在12月3日,金杯汽車發布公告稱,公司收到沈陽市汽車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資產公司)出具的《告知函》,沈陽中院裁定華晨等12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至2022年6月3日。
而在此之前,今年9月,華晨控股子公司金杯汽車和申華控股均發布公告稱,收到華晨及沈陽市汽車工業資產經營有限公司出具的《關于華晨集團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公告的通知》,沈陽中院裁定華晨等12家企業實質合并重整計劃草案提交期限延長至2021年12月3日。
申華控股12月16日在投資者互動平臺表示,
因華晨重整方案尚未確定,因此對公司股權或業務是否造成影響以及可能造成影響的程度尚不能確定。目前來說,公司第一主業是汽車整車銷售,該業務完全獨立于華晨及其合并重整企業的業務
,目前正常開展未受影響。
金杯汽車也在三季報中表示,自2021年以來,金杯汽車與華晨已無業務和資金往來。今年前三季度,公司實現營業收入39.86億元,同比增長1.02%,凈利潤2.37億元,同比增長292.60%,基本每股收益為0.18元。
截至12月16日收盤,金杯汽車股價下跌1.20%,收于5.77元/股;申華控股股價上漲1.03%,收于1.96元/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