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審議
4月18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在北京舉行。會議聽取了全國人大憲法和法律委員會主任委員李飛作的關于期貨和衍生品法草案審議結果的報告。草案三審稿進一步加強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切實防范金融風險;完善相關合約概念的規定;進一步加強對跨境期貨和衍生品交易活動的監管,切實防范跨境金融風險;加強對期貨信息技術服務機構的監管等。
具體來看,三審稿將組織開展衍生品交易的場所制定的交易規則,由向有關主管部門“備案”,修改為報有關主管部門“批準”。強化機構監管,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或者核準,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并遵守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完善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制度,明確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衍生品交易報告庫,對衍生品交易相關信息進行集中收集、保存、分析和管理,按照規定及時向市場披露。明確該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作出決定”。
同時,三審稿進一步完善相關合約概念的規定,并按照巴塞爾委員會和國際證監會組織有關衍生品的定義,明確互換合約、遠期合約屬于金融合約,規定:本法所稱互換合約,是指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時間內相互交換特定標的物的金融合約;本法所稱遠期合約,是指期貨合約以外的,約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金融合約。
此外,三審稿進一步完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營銷活動的管理規則,并明確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適用本法的相關規定;境內機構為境外機構在境內從事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應當經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違反前兩款規定的期貨市場營銷、推介及招攬活動。
廈門大學經濟學院教授韓乾在接受期貨日報記者采訪時表示,從三審稿修改細節來看,其中加強對衍生品交易的監管,以及完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開展營銷活動的管理規則,對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的建設和發展都十分重要。草案三審稿重點考慮這些方面,既是對二讀后社會各界意見和建議的及時回應,也說明了立法部門對衍生品市場交易事關國家經濟金融安全的高度重視。總的來看,三審稿對上述方面的加強和完善,不僅有利于進一步規范衍生品市場交易,防范交易風險,而且有助于保護境內外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從而促進市場健康穩步發展。
“具體從規范衍生品交易方面來看,近年來我國衍生品市場的發展實踐表明,強化對金融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業務的監管,就抓住了衍生品交易風險尤其是場外交易風險處置的關鍵。”韓乾告訴記者,從國家立法的高度提供相關法治保障,可以更好地規范衍生品市場和交易,保護投資者和金融消費者權益。按照國際有關組織的定義對衍生品相關概念進行界定,也有利于統一各界認識,避免不必要的誤解和今后執法過程中可能出現的糾紛。
物產中大期貨副總經理景川表示,根據三審稿,未來境外機構在從事境內期貨業務時,將與境內機構一樣需要有資質、資格以及牌照并且遵守境內的期貨法規,服從監管機構的監督管理。同時,境內機構與境外機構合作開展業務也需要國務院期貨監管機構批準。“此次明確將境內、境外以及境內外合作期貨業務統一納入期貨監管機構審批、監督以及管理的范圍,能夠對各類期貨業務從整體上加以規范,確保其在法律約束下有序展開。”
在新湖期貨首席風險官黃雪蓮看來,期貨和衍生品市場是我國金融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也是高風險市場,加強監管有利于發揮市場資源配置、發現價格、管理風險等功能,也有利于化解和防范市場風險,維護金融和經濟穩定。隨著我國金融領域逐步對外開放,期貨行業的開放是其中重要一環,越來越多的境外機構深入地參與我國境內期貨市場,完善境外機構在境內市場開展營銷活動的管理,將促進期貨市場國際化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