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日前公布的黑龍江銀保監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黑銀保監罰決字〔2022〕18號)顯示,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龍江銀行”)存在以下19宗違法違規事實:
1.監事會未能有效履行監督職責。2.內控管理機制不健全。3.內審工作有效性不足。4.績效薪酬延期支付比例不符合監管要求。5.干部交流、崗位輪換、強制休假和近親屬回避制度執行不到位。6.通過同業業務違規轉讓不良資產。7.同業投資底層資產穿透不到位,減少資本占用。8.同業互作,虛增規模。9.未進行同業交易對手名單制管理,未經授信辦理同業買入返售業務。10.未落實統一授信管理要求。11.理財產品非標準化債權投資不審慎。12.不符合貸款核銷條件違規核銷呆賬貸款。13.內部問責不到位14.理財產品業績報酬未及時進行賬務核算。15.向非合格投資者募集理財資金用于投資集合資金信托計劃16.未向投資者充分揭示理財產品投資風險。17.小微企業劃型不準。18.大額風險暴露超過監管規定。19.理財信息披露不規范。
黑龍江銀保監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對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1260萬元,處罰決定日期 2022年4月2日。
經中國經濟網記者查詢發現,龍江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第一大股東為黑龍江省大正投資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持股比例20.51%。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