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
接受記者采訪的專家表示,期貨法的出臺,有效填補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的空白,資本市場法治體系的“四梁八柱”基本完成,對期貨市場法治建設具有里程碑的意義,將開啟我國期貨市場發展的新篇章。
期貨和衍生品市場迎來“基本法”
期貨法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分別列入第八屆、第十屆、第十一屆、第十二屆、第十三屆共5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計劃,歷時近三十年。
本輪立法始于2013年;2013年9月份,由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負責組織草案起草的期貨法正式列入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2021年3月份,制定期貨法被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工作計劃;2021年4月份,期貨法草案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初次審議,同年10月份,提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二次審議,并將法律名稱修改為“期貨和衍生品法”。
“行業一直呼喚出臺一部專門的、基礎性的法律,旨在明確期貨市場的發展方向和基本規則。期貨法的出臺,滿足了市場的期待。”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葉林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當前國際局勢動蕩,全球和區域性金融危機影響加重,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風險,需要這樣一部穩定市場秩序、促進市場發展的法律。
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郭靂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期貨法表決通過,標志著我國資本市場立法體系進一步完善,期貨和衍生品市場交易有了基本的法律遵循,后續的規則制定、執法司法活動具備了更堅實的基礎。此外,對于投資者而言,將能更有力地實現依法維權。
“期貨法的出臺,為我國期貨市場逐步擴大開放步伐、建立國際定價中心地位創造有利條件。”南華期貨董事長羅旭峰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我國是全球大宗商品的主要購買國,但在大宗商品的國際定價權上話語權較弱,這與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不高、在國際上的競爭力不足有較大關系。期貨法設專章規定了跨境交易與監管,為期貨市場跨境互聯互通提供了法律保障,為打造中國價格、形成中國聲音創造了有利條件。
強化衍生品交易監管 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
期貨法統籌考慮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將衍生品交易納入法律調整范圍,充分吸收二十國集團在全球金融危機后達成的加強衍生品監管的共識,借鑒國際成熟市場經驗,確立了單一主協議、終止凈額結算、交易報告庫等衍生品交易基礎制度,并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葉林表示,期貨法首次規定了衍生品交易,區別于狹義的期貨和期貨交易,這無疑填補了法律空白,明確了衍生品市場的地位。從這一點來看,是創新性很強的一項立法,必然受到各界關注。
“期貨法規定了衍生品交易的基本規則,如單一主協議、終止凈額結算等,都是創新性的規定,值得肯定。”葉林進一步表示,未來,需要針對衍生品制定具體的行政法規或規章,更有針對性地回應衍生品市場需求。
另外,期貨法強化機構監管,明確金融機構開展衍生品交易業務,應當依法經過批準或者核準,履行交易者適當性管理義務,并遵守國家有關監督管理規定。
郭靂對記者表示,衍生品交易具有天然的杠桿屬性,容易在多個市場上引發連鎖反應,因此強化機構監管、要求依法經過批準或核準方能開展,對于防范和控制金融風險、保護投資者權益很有必要,同時也為依法規范跨境交易活動提供了基礎。
葉林表示,金融機構從事衍生品交易需經批準或者核準,是我國金融市場長期實踐的經驗,主要目的在于保護交易者的利益。
拓寬期貨經營機構業務范圍
據中國期貨業協會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3月末,全國共有150家期貨公司,分布在31個轄區。前3個月,期貨公司共實現營業收入98.14億元,同比增長5.86%,其中,手續費收入69.04億元,占比70.35%;共實現凈利潤26.52億元,同比增長22.39%。
“三十余年來,我國期貨市場取得了長足的發展,但也要看到,我國期貨市場大而不強,期貨經營機構還面臨著業務相對單一、實力相對較弱等諸多問題。”羅旭峰表示,期貨法將期貨交易做市等業務增加為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為期貨公司增強經營能力和風險管理能力預留了法律空間,有利于增強我國期貨公司的國際競爭力。
“對于期貨經營機構來說,期貨法意義重大。”葉林表示,首先,該法建立了期貨經營機構運行的基本規則,明確了期貨經營機構與交易者、交易所、結算機構、行業協會的關系,避免由于關系混亂而帶來的不穩定。其次,該法不再將期貨經營機構的業務限于經紀業務,隨著實踐的發展,監管機關可以在法律規范范圍內,允許期貨經營機構從事自營業務,為期貨經營機構長期發展奠定基礎。此外,該法規定了基本規則,有助于期貨經營機構明確自己的行為邊界。最后,這部法律首次明確了衍生品的基本法律規則,有助于經營機構依法從事衍生品交易。
將當事人承諾制度上升為法律
期貨法的重點之一,就是突出對普通交易者的保護。
葉林表示,期貨法明確了交易者的概念,設專章規定期貨交易者,劃分了投機者和套期保值者,準確區別于證券市場投資者。此外,明確了交易者與期貨經營機構的關系,將交易者分為專業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為適當性管理奠定了基礎。并明確規定要建立交易者保障基金。
羅旭峰表示,期貨法圍繞保護交易者作出諸多安排,除了區分專業交易者和普通交易者,還有以下亮點:一是明確交易者享有的知情權、查詢權、保密權等;二是禁止期貨交易場所、監管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期貨經營機構的從業人員等特殊主體參與期貨交易,防范利益沖突;三是全面系統規定期貨經營機構禁止從事損害交易者利益的行為規范;四是建立交易者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五是將現行期貨領域的當事人承諾制度上升為法律,充分發揮當事人承諾制度快速、有效賠償交易者損失的優勢。
“此外,期貨法重點規定了交易者獲得民事賠償的條款,同時確立了民事賠償責任優先、與期貨經營機構發生糾紛后的舉證責任倒置、建立交易者保障基金等配套制度。”羅旭峰進一步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