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以下簡稱“期貨和衍生品法”)審議通過并發布,全面系統規定了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各項基礎制度,填補了資本市場法治建設空白。
4月21日,證監會主席易會滿就期貨和衍生品法接受采訪時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立足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的實際情況,重點規范期貨市場,兼顧衍生品市場,著眼于充分發揮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的功能,將經過實踐檢驗成熟可靠的制度上升為法律,鞏固改革發展的成果,同時準確把握市場發展的趨勢,前瞻性地做一些重大制度改革,為市場創新發展預留充足的制度空間。”
接受采訪的專家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借鑒國際經驗的同時,體現中國特色,為我國期貨市場創新發展預留空間;促進市場發展的同時,強調風險防控,為促進期貨市場高質量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了堅強的法治保障。
堅守服務實體經濟主線
護航期貨市場開放發展
易會滿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圍繞服務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的主線,就促進期貨市場功能發揮做了制度安排。”
中信期貨董事長張皓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經過三十余年的發展,我國期貨市場助力實體經濟發展的作用越發顯現。近年來,隨著貿易保護主義抬頭和逆全球化趨勢,實體經濟對期貨市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期貨和衍生品法以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為出發點和落腳點,為期貨市場發揮市場價格發現、風險管理和資源配置的功能提供了法律保障,為實體經濟高質量發展保駕護航。
“此外,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了限制過度投機的法律原則,鼓勵利用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推動農產品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引導國內農產品生產經營等,是本法一大亮點。”張皓說。
北京中衍律師事務所主任鄭乃全接受記者時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有助于社會正確理解和認識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從法律層面支持期貨市場健康發展, 引導市場主體正確利用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從事套期保值等風險管理活動,促進期貨市場和衍生品市場服務國民經濟發展,防范化解金融風險,維護國家經濟安全。
談及期貨市場對外開放時,易會滿表示,擴大對外開放是提高我國期貨市場核心競爭力和國際影響力的必由之路,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制定填補了涉外期貨交易法律制度的空白。
近年來,我國期貨市場雙向對外開放向全面縱深推進。“引進來”方面,我國商品期貨期權國際化品種增加到9個;“走出去”方面,紙漿期貨成為我國首個通過結算價授權“走出去”的期貨品種,另外,多家期貨公司在境外不同程度設立了境外機構。不過,缺少法律保障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我國期貨市場對外開放的成效。
“我國是全球大宗商品的主要貿易國,但在大宗商品的國際定價權上話語權較弱,這與我國期貨市場的國際化程度不高、國際競爭力不足有較大關系。”張皓表示,“一價定律”決定了全球期貨市場具有高度相關性,要求期貨和衍生品法律必須對跨境交易和監管安排作出回應。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了法律的域外適用效力,從“引進來”和“走出去”兩方面規定了跨境交易的基本規范,對期貨市場跨境互聯互通提供了法律保障,為我國建立國際定價中心奠定了法律基礎。
確立“五位一體”監管體系
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
期貨和衍生品法既是市場促進法,又是風險防控法。“期貨和衍生品法將促發展與防風險并重,減少了行政審批對市場發展的干預,強化了期貨交易場所的一線監管職責,明確了期貨結算機構的中央對手方法律地位,并從交易機制、監測監控、監督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鏈條風險防控安排。”張皓表示。
易會滿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將防范和化解市場風險作為重中之重。”
從風險防控方面來看,鄭乃全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主要有以下四大制度設計:一是明確規定參與期貨交易的法人和非法人組織內部控制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建設要求;二是強化期貨交易場所、期貨結算機構的一線監管職能,除持倉限額、強行平倉等風控措施外,特別規定異常情況緊急措施和突發性事件處置機制;三是規定期貨經營機構建立持續性經營規則,切實保護交易者權益、防范化解金融風險;四是增加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監管金融科技、信息安全等職權,規定跨境監管合作機制,處置跨境市場風險。
張皓表示,期貨和衍生品法規定了建立和完善風險的監測監控與化解處置機制、依法限制過度投機行為、防范市場系統性風險等基本原則,將“五位一體”的中國特色監管體系確立為我國期貨市場的法定監管模式,確立了立體多元的風險處置措施。
此外,期貨和衍生品法提高了期貨市場違法違規行為成本,維護市場穩定。一是大幅度提高了期貨市場操縱、內幕交易、編造傳播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的行政罰沒款金額;二是引入了代表人訴訟機制,通過追究民事責任提升違法違規成本。
拓寬期貨經營機構
服務實體經濟廣度和深度
在總結提煉既有經驗的基礎上,期貨和衍生品法為改革創新預留空間。張皓表示,三十余年來,我國期貨市場經歷了從無到有、從小到大的發展過程,取得了可喜的進步。但客觀來說,相比我國實體經濟的體量和金融市場的規模,我國期貨市場還不夠強不夠大,期貨經營機構實力相對較弱,期貨交易者數量相對較少。
“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了國家支持期貨市場發展,為期貨經營機構境內外展業提供制度支持,在品種上市機制、期貨公司業務范圍、保證金多樣化等方面作出了創新性安排,為期貨市場創新發展提供了支持。”張皓說。
中國期貨業協會最新數據顯示,截至2022年3月底,我國共有150家期貨公司,合計凈資產1658.03億元,下設97家風險管理子公司、10家資產管理子公司。
在張皓看來,對期貨經營機構而言,期貨和衍生品法建立了期貨經營機構運行的基本規則,明確了期貨經紀、投資咨詢、做市交易、資產管理等業務范圍,為期貨經營機構的創新發展和做大做強預留了制度空間,有望進一步拓寬期貨經營機構服務實體經濟的廣度和深度。
期貨和衍生品法明確期貨交易所的品種上市實行注冊制。“期貨和衍生品法引入合約品種上市注冊制度,有利于期貨市場產品創新,豐富上市品種,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鄭乃全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