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中華人民共和國期貨和衍生品法》(下稱期貨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這是期貨及衍生品行業的一件大事。
該法早在上世紀90年代初就以“期貨法”之名排入立法計劃,歷時近30年,立法過程艱辛。在這個過程中,我國期貨市場曾飽經質疑,在“有無必要”“可有可無”的爭議以及“持續不斷清理整頓”中艱難發展。近年來,國際政治經濟格局發生重大變化,貿易保護主義和逆全球化趨勢抬頭,新冠疫情反復持續,俄烏戰爭等重大事件爆發,造成原油、鐵礦石等大宗商品價格大幅波動,對實體經濟產生沖擊,更加凸顯出一個穩定、健康期貨市場的重要性。
隨著金融投資熱情不斷高漲,越來越多的普通投資者的加入,我國期貨及衍生品市場不再是一個小眾、專業化的市場,由于市場特有的高杠桿、高風險、多變化特性,爭議、糾紛、投訴、訴訟數量也在不斷增長。2020年發生的“中行原油寶”事件,不僅給國家、銀行、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失,還引發廣泛關注,帶來負面社會影響。如何維護期貨和衍生品市場健康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成為監管部門、司法機關關注的焦點問題。
在2001年頒布的信托法中,原則性規定信托法律關系中受托人的基本義務規范,即“受托人應當遵守信托文件的規定,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處理信托事務。受托人管理信托財產,必須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有效管理的義務;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規定取得報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財產為自己謀取利益”。學界將上述信托法律關系中受托人的基本義務稱為“信義義務”。伴隨金融大資管時代到來,2019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九民會議紀要”進一步將負有信義義務的主體,從信托關系的受托人,擴展到開展資產管理業務的信托公司、銀行、證券公司、基金管理人、期貨公司等投資管理機構。
信義義務要求的核心包括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又稱注意義務)。這首先是一種法定義務,受托人或金融機構必須遵守;另外,由于其來源廣泛,很難事先通過規則或合同窮盡約定。在民事案件審理中,金融機構不能僅以“法無禁止即可為”“未違反合同約定”而主張免責,還要經過信義義務的標尺衡量。“九民會議紀要”第九十四條甚至規定“資產管理產品的委托人以受托人未履行勤勉盡責、公平對待客戶等義務損害其合法權益為由,請求受托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應當由受托人舉證證明其已經履行了義務。受托人不能舉證證明,委托人請求其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即在認定金融機構是否履行信義義務的爭議中,適用“舉證責任倒置”原則,由金融機構承擔舉證責任。
可見,信義義務的行為標準比合同義務和法律法規要求更加嚴格,更加有利于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對行業機構、從業人員的信義義務要求,不應僅在司法審判中體現,更應提前落實在日常的管理和要求中。中期協已在全行業中推廣和落實信義義務,正在逐漸通過自律規則將信義義務轉變為制度要求,并將信義義務要求適用于期貨經營機構的期貨經紀、風險管理、資產管理、投資咨詢等所有領域,以提高期貨市場服務水準和層級,并起到預防和提前化解糾紛的作用。
隨著期貨和衍生品法的出臺,中期協也從“期貨公司的協會”逐步向“期貨行業的協會”轉變,原有自律規則已經不能適應新的形勢要求。4月22日,中期協發布《中國期貨業協會失信及違規處理辦法(試行)》,共八章五十九條,內容非常詳細,通過建立行業失信行為名單管理機制,構建多層次的自律管理體系,督促行業落實信義義務,增強依法誠信經營意識;通過總結協會多年來實施紀律處分經驗,研判新形勢、新領域、新業務的違規風險,進一步明確紀律處分的原則和適用標準,細化實施紀律處分的具體違規情形;引入當事人承諾和解制度,推動化解矛盾糾紛關口前移;規范協會自由裁量權,增強協會實施紀律處分的公開性、透明度和可預期性。衷心希望該辦法的施行,能夠督促市場機構和從業人員不僅要遵守法律、法規、自律規則的要求,更要滿足信義義務要求,共同努力,創建出“守信走遍天下,失信寸步難行”的良好市場環境。(作者系北京市眾天律師事務所合伙人、中期協法律顧問、中期協自律監察委員會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