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銀保監會網站今日公布的天津監管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津銀保監罰決字〔2022〕8號、9號)顯示,盧金鵬對天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違反審議程序開展投資業務負有主要責任,對投資業務審批不審慎、內控管理不到位問題負有直接責任。呂銘對天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內控管理不到位行為負有直接責任。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三)項,天津銀保監局對盧金鵬、呂銘分別作出禁止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的行政處罰決定。
《天津銀監局關于呂銘任職資格的批復》(津銀監復〔2013〕722號)顯示,2013年12月27日,原天津銀監局核準呂銘天津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總經理的任職資格。
相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條:銀行業金融機構違反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家有關銀行業監督管理規定的,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七條規定處罰外,還可以區別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責令銀行業金融機構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紀律處分;
(二)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行為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處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
(三)取消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的任職資格,禁止直接負責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一定期限直至終身從事銀行業工作。
以下為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