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增強反壟斷監管的有效性和規范性,及時預防和制止壟斷行為,12月6日,《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 市場監管總局關于建立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的通知》發布。
“一函”即《提醒敦促函》,“三書”即《約談通知書》《立案調查通知書》《行政處罰決定書(經營主體)/行政建議書(行政機關)》,四者之間存在一定梯次關系——根據《通知》,《提醒敦促函》主要針對各種“風險”,用來提醒敦促做好有關問題的預防和整改工作,有關經營者或行政機關應當在收到《提醒敦促函》之日起,在規定時間內,將落實情況以書面形式報市場監管總局或者國務院反壟斷反不正當競爭委員會辦公室(下稱“監管部門”)。對提醒敦促事項逾期未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監管部門可以發出《約談通知書》,對相關負責人進行約談,要求其提出改進措施。被約談方逾期未整改、整改不到位或者整改后再次出現問題的,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予以立案,向當事人發出《立案調查通知書》。對于經立案調查存在拒絕、阻礙調查等情形,且確有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為的,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向當事人送達《行政處罰決定書》。
提醒、約談、調查、處罰,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不僅是反壟斷監管手段不斷豐富的表現,也是增強反壟斷監管效能的需要。進入數字時代,數字經濟及平臺破壞性創新、動態競爭、寡頭競爭等特征,使壟斷問題多樣復雜。而長期以來,我國反壟斷執法機構查辦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案件時,以行政處罰等事后監管手段為主,傳統的處理方式是采用罰款和沒收違法所得等剛性執法工具,雖然有較強威懾作用,但也存在時效性不足、靈活性不夠等問題。2022年新反壟斷法正式引入“約談制度”這一柔性執法手段,和“三書”中的《約談通知書》大致相同,都是通過引導有關經營者或行政機關主動消除相關競爭限制,從而提升執法效能。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原副局長甘霖曾表示,“執法手段除了行政處罰之外,我們還有約談提醒、行政指導、規則指引等梯次性監管措施。”反壟斷“三書一函”制度中所蘊含的梯次性監管措施,能夠加強法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可預期性,提高反壟斷監管的監管效率和精準度,也給有關經營者或行政機關留出預防和整改空間,體現了處罰與教育相結合、規范監管和促進發展并重。
從時間維度看,“三書一函”幾乎覆蓋了壟斷風險識別及應對的全鏈條。將剛性執法和柔性執法有機結合,實現事前事中事后全鏈條全領域監管,特別是強化預防性監管,是強化數字平臺反壟斷監管的現實需要,也會是未來的常態。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