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融法院消息,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審理的投資者訴科創板上市公司澤達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澤達易盛公司)及其實控人、高管、中介機構等12名被告證券虛假陳述責任糾紛案以調解方式審結。中證中小投資者服務中心有限責任公司代表7195名適格投資者獲2.8億余元全額賠償。該案是全國首例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也是中國證券集體訴訟和解第一案。
“本案是證券集體訴訟和解工作的首次嘗試,在調解中,合議庭秉持‘懲治首惡’和‘實質解紛’并重的原則,在民事調解書中明確上市公司及實際控制人承擔主要責任,堅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資本市場違法犯罪行為‘零容忍’的精神和要求;同時兼顧各方責任輕重、償付能力、行業聲譽、后續追償等種種因素,以和解方式高效、終局化解糾紛,努力實現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和有效控制證券市場風險之間的平衡。”該案審判長,上海金融法院副院長林曉鎳表示。
對此,華東政法大學副校長、教授羅培新表示,該案是涉科創板上市公司特別代表人訴訟第一案。上海金融法院通過調解合理分配各方責任,體現了上市公司的主體責任、中介機構的“看門人”責任以及實控人等的個人責任,引導市場主體歸位盡責。同時充分發揮證券特別代表人訴訟“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制度優勢,集中高效化解群體性糾紛,很好地兼顧了投資者利益和證券市場風險化解。通過調解,七千余名投資者獲得全額賠付,投資者覆蓋面很廣,案件的審理做到了公平、適度與均衡,具有重要的示范意義。
圖片來源:上海金融法院公眾號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邢會強表示,“和解勝于判決”,證券集體訴訟中的和解尤其值得大力提倡。和解體現的是雙贏的結果,避免了后面曠日持久的上訴和執行,降低了投資者維權成本。而且由于證券集體訴訟金額的巨大,如果由法院直接判決被告承擔連帶責任,可能導致責大于過,威懾過度。而和解能夠避免剛性判決的負面作用,既使投資者獲得一定的賠償,同時又避免被告破產倒閉和市場退出,是證券集體訴訟的更好出路。本案在我國證券民事訴訟史上具有里程碑意義。
澤達易盛案系科創板首批欺詐發行案件。2020年6月,澤達易盛在科創板上市,實際控制人為林應、劉雪松夫婦。
根據證監會調查結果,澤達易盛在公告的證券發行文件中隱瞞重要違法事實、編造重大虛假內容,屬于欺詐發行、財務造假,并在2020年年度報告、2021年年度報告中虛假記載、重大遺漏。
證監會指出,澤達易盛上述行為嚴重破壞了證券市場秩序,損害了投資者合法利益。最終,澤達易盛被實施重大違法強制退市。
另外,因在澤達易盛案中,東興證券、天健會計師事務所、北京市康達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因涉嫌在相關執業過程中未勤勉盡責,證監會也表示將依法依規予以嚴處。4月1日,東興證券發布公告稱,因在執行澤達易盛IPO項目過程中,涉嫌保薦、承銷及持續督導等業務未勤勉盡責,被證監會立案調查。
9月21日晚間,東興證券發布公告稱,公司董事會同意公司與其他中介機構及相關當事方共同出資3.4億元設立澤達易盛事件賠付專項資金賬戶,通過司法調解等高效方式賠付適格投資者的投資損失。資金規模將根據最終計算的適格投資者損失賠付金額進行調整。
(來源:每日經濟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