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日,廣東證監局、深圳證監局同時發布《關于證券公司參與粵港澳大灣區跨境理財通的業務問答》(下稱《問答》),明確了證券公司業務辦理流程、“北向通”和“南向通”投資戶的開戶辦理、數據跨境等相關程序問題。
“跨境理財通”業務指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和港澳投資者通過區內銀行體系建立的閉環式資金管道,跨境投資對方銀行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或理財產品。“跨境理財通”分為“北向通”和“南向通”。其中,“北向通”指港澳投資者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代銷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入資金購買內地代銷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南向通”指的是粵港澳大灣區內地投資者在港澳銷售銀行開立個人投資賬戶,通過閉環式資金管道匯出資金購買港澳銷售銀行銷售的投資產品。
自2021年開始試點以來,市場對“跨境理財通”保持了較高的關注度。據中國人民銀行最新數據,截至2024年1月末,粵港澳大灣區參與“跨境理財通”業務的個人投資者7.1萬人,其中涉及港澳個人投資者4.6萬人,內地個人投資者2.5萬人;跨境理財匯劃金額138億元,其中“南向通”130.13億元,“北向通”7.87億元。
2月26日,“跨境理財通2.0”正式生效,其中“擴大參與機構范圍、增加證券公司參與試點”成為“跨境理財通2.0”的亮點之一。
根據《問答》,證券公司業務辦理流程共有四步:
首先,內地券商可自主選擇一家港澳券商作為合作券商,不過兩地證監局要求,試點初期內地券商僅可選擇一家港澳券商合作,后續擬允許與多家港澳券商合作。
其次,內地券商和港澳券商雙方需搭建系統,以滿足理財通資金和額度監管要求,并完成系統測試或評估。
再次,按屬地監管原則,擬開辦跨境理財通的內地券商和港澳券商,須分別到當地金融監管部門進行報備。此外,在具體選擇報備地時,應根據擬開展“跨境理財通”試點業務主體所在地,分別提交報備材料。其中,廣東分支機構應向廣東證監局進行報備,深圳分支機構應向深圳證監局進行報備,除深圳以外的大灣區內地其他8城市的分支機構應向廣東證監局進行報備。
最后,收到報備材料后,證監會將會同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共同審核。
對于“跨境理財通”業務場景下,是否可以豁免數據跨境相關程序,兩地證監局表示,證券公司應根據網信辦《數據出境安全評估辦法》《粵港澳大灣區(內地、香港)個人信息跨境流動標準合同實施指引》等制度要求,履行相應手續。
(來源: 期貨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