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初,中國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自律指引》(下稱《自律指引》)《銀行間債券市場信用評級業務信息披露指引》(下稱《披露指引》),并配套修訂注冊文件表格體系中評級相關信息披露要求,將于今年6月1日起正式實施。對比來看,兩部新規對前期文件進行了歸集簡化,突出了重點。
兩部新規依據央行、發改委、財政部、證監會于2019年發布的《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制定。其中,《自律指引》包括總則、信用評級程序及業務規范、信用評級業務質量管理、自律管理等幾大部分,重申一致性原則的同時,重點強調了評級業務獨立性和區分度,明確禁止商業賄賂。
所謂一致性原則,《自律指引》明確,即信用評級機構對同一類對象評級,或者對同一對象跟蹤評級,應當采用一致的評級標準和工作程序,且應當與本機構披露的標準和程序一致。
對比來看,2013年開始實施的《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自律指引》(下稱《原自律指引》)對發行人委托評級、投資人委托評級、主動評級等作出了分類要求,并明確各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影響信用評級的獨立性和公正性。
其中,針對受評企業、主承銷商及其他相關方,《原自律指引》對于不正當手段提到了“級別招標”,新規則在此基礎上點名了“商業賄賂”。
對于信用評級機構及人員,《原自律指引》要求,信用評級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不正當交易、商業賄賂以及向受評企業提供咨詢服務等影響信用評級質量的違法違規行為。新規將禁止“提供第三方咨詢、顧問類型的服務或建議”的范圍由受評主體擴圍至發行人,或者包括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主承銷商、發起機構在內的第三方。
過去,為充分發揮信用評級風險揭示作用,交易商協會鼓勵推行雙評級制度,提倡由在市場化評價中排名靠前的或不同收費模式的信用評級機構對同一受評對象同時進行評級。《自律指引》重申并強化了這一要求。
新規明確,一方面鼓勵發行人選擇兩家及以上信用評級機構提供評級服務,另一方面鼓勵投資者投資、交易具有多評級的銀行間市場債券,從而引導擴大投資人委托評級適用范圍,發揮雙評級、多評級以及不同模式評級的交叉驗證作用。
其實目前債券市場上擁有雙評級或多評級的發行人并不少,但市場上評級虛高現象仍不少見。對于這一原因,聯合資信分析師指出,主要是由于我國現階段對發行主體的雙評級或多評級是在同一發行主體不同時間段發行不同債券時所開展的主體評級,評級機構對評級信息的獲取不全面,未形成評級結果的有效比對。在此背景下,引入債券雙評級制度,即債券發行時同時采用兩家評級機構開展主體和債項評級,可以更大程度地增加評級機構的聲譽約束,有效緩解評級虛高現象。
根據不完全統計,近期發行的債券中有兩只債券采用了雙評級,分別是今年2月5日發行的“24中文天地SCP001”和今年3月8日發行的“24首創生態SCP001”,兩只債券都是由中債資信和中誠信進行評級。
在信用評級業務質量管理方面,《自律指引》要求,信用評級機構應當建立并使用有區分度的信用評級體系,主要基于受評主體個體的信用狀況開展信用評級,如有外部支持可予以考慮,評級方法應遵循科學合理、客觀全面的原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結合。信用評級機構應當結合本機構評級方法及評級對象特點,構建代表性企業名單并(被鼓勵)披露。
新規還要求評級機構長期構建以違約率為核心的評級質量驗證機制,對評級方法模型,以及評級結果的準確性和穩定性進行驗證,并披露評級分布和違約率、等級遷移率等質量檢驗結果。
此外,對于信用評級機構可以終止已發布信用評級結果和報告的情形中,《原自律指引》中“受評對象不再存續”,在新規中明確為“受評主體解散或被依法宣告破產”。
在信息披露方面,目前沿用的是銀行業協會2019年發布的《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信息披露規則》(下稱《披露規則》)。
相比之下,新的《披露指引》在規范披露內容、頻率的同時,更突出信息披露的客觀性,明確“信息披露語言應當簡潔、平實和明確,不得有祝賀性、廣告性、恭維性或詆毀性的詞句”。
在前述評級業務質量管理的基礎上,《披露指引》新增了“定期開展評級質量檢驗并披露檢驗報告”的要求,明確評級機構每個季度結束之日起一個月內披露評級分布和利差分析結果,每個會計年度結束之日后二個月內披露違約率、等級遷移率等質量檢驗結果。同時,為配套上述指引落地實施,交易商協會發布過渡期通知,明確新舊規則間的銜接安排,以及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注冊發行文件中的評級信息披露要求。
近年來,評級虛高、風險預警不及時、跟蹤評級不到位、“利益導向”明顯等是國內評級業務被詬病較多的問題。就在今年2月,央行披露了對中誠信國際、新世紀資信、聯合資信、標普信用評級(中國)、中證鵬元資信、遠東資信六家信用評級機構的行政處罰,罰款金額合計超3400萬元,機構相關責任人也被罰。其中提到的違法行為類型主要包括,未按規定辦理備案,未按照法定評級程序及業務規則開展信用評級業務,違反獨立性要求、違反一致性原則等。
2019年以來,監管部門已出臺多份文件規范信用評級業務發展。除前述四部門聯合發布的《信用評級業管理暫行辦法》外,央行、發改委、財政部、原銀保監會、證監會還在2021年聯合發布了《關于促進債券市場信用評級行業健康發展的通知》。
《自律指引》此次明確,交易商協會建立以評級質量為核心、以投資者為導向的市場化評價體系,組織開展對信用評級機構的業務表現評價,并根據評價結果實施自律管理。
上述兩部新規發布實施后,《原自律指引》《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機構自律公約》(2018年發布)《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調查訪談工作規程》(2018年發布)《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債務融資工具信用評級業務利益沖突管理規則》(2019年發布)《披露規則》同時廢止。
來源:綜合第一財經、界面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