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跟著基金年報披露的,還有一批更正公告。
Wind資訊數據顯示,截至4月9日,年內已有28家基金管理人發布381份更正公告,涉及旗下379只產品(只含主代碼),關于年報的更正公告有342份,主要涉及5家基金管理人,其中4家管理規模已經超過了2700億元。
整體上,更正公告的原因包括錯別字、數據更正、內容遺漏和重復等。
比如,有的年報中將“下跌”寫成“喜愛爹”;有的年報中“4.4.1報告期內基金投資策略和運作分析”部分,出現了和2022年完全一致的內容;有的基金管理人因數據提取口徑原因不得不對旗下上百份產品年報中部分內容進行更正。
這些錯誤,在被一些投資者借以調侃看熱鬧的同時,也引發業界對于基金信披質量的討論。
對外經濟貿易大學法學院院長助理、副教授樓秋然表示,部分基金公司公告中出現筆誤,至少反映了三個方面的問題:第一,部分基金公司信息編制人員工作懈怠甚至瀆職;第二,出現筆誤的信息經過基金公司內部層層審核而未被發現,體現出基金公司內部缺乏必要的合規意識和糾偏機制;第三,筆誤事件也提示投資者要警惕,筆誤雖小,但它折射出基金公司內部治理可能存在更大的問題。
事實上,在多份公告的首頁均有基金管理人對于公告內容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的承諾保證。如“基金管理人的董事會、董事保證本報告所載資料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并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個別及連帶的法律責任。”
樓秋然表示,公告中出現各種問題的基金公司可能需要按照投資基金法等法規的規定,承擔包括虛假陳述、誤導性陳述、重大遺漏等在內的違法信息披露責任。當然這種責任的承擔應當以所涉信息滿足重大性要件為前提。目前,包括投資基金法在內的相關法規都僅對基金公司的信息披露義務和責任進行了規定,但并未特別對基金公司如何確保信息的完整、準確和及時進行規定。
樓秋然認為,在此背景下,基金公司應從三方面確保其信息披露符合法律要求。第一,應當在公司內部建設高標準、高質量的公司治理結構,通過有效的監督機制實現信披準確;第二,應當在公司內部建立有效的合規機制,通過提升合規意識、形成合規文化來預防、杜絕信息披露失誤、差錯問題;第三,應當特別注意對信息編制的直接責任人的培訓和監督,從信息披露的前端入手提升合規效果。
排排網財富管理合伙人榮浩表示,基金公司內部需要通過各種方式來降低低級錯誤發生的概率。比如,嚴格流程管理,即文件發出前要有復核人檢查環節;利用AI等技術手段來進行核查;引入相關信披打分機制,對不同信披錯誤進行扣分,以規范產品和從業人員評價。
(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