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0分鐘內儲蓄卡發生了283筆境外交易,金額均為1000元。卡主索賠無果后將銀行訴至法院。近日,法院判決銀行對用戶損失擔責。(4月10日《法治日報》)
銀行卡遭盜刷,若卡主無責可索賠,這早已被寫入相關法規。回到本案中,發生明顯異常、可疑的交易,銀行既未通知提醒,又未起到審慎核實義務,因此被判賠償,有理有據。事件雖然有了處理結果,但其過程仍值得我們復盤。
按理說,保障儲戶資金安全、不被盜刷是銀行應盡的義務,因保護不力造成損失,結果讓用戶承擔,這怎么也說不過去。然而現實中,被盜刷者往往處于劣勢地位,不僅需要自證清白,還需要先承擔自身損失,特別是信用卡盜刷,不少銀行會在合約上留一手——持卡人即便辦理掛失,仍需要對掛失前憑借原密碼進行的交易承擔全部責任。說白了,被盜刷的錢,你得先還上。因未及時還款,稀里糊涂地背上不良征信記錄的卡主不在少數。雖然訴至法院后,不少受害者錢能追回來,但與銀行拉扯時所耗費的時間、精力,又該怎么算呢?
為防止有人監守自盜,銀行設置多重保險,讓受害者舉證,這可以理解。但若在受害者證據清晰的情況下仍不作為、不補救,此舉也難言正當,反而有拖延逃避之嫌。況且,事事鬧得對簿公堂,也不太正常。不妨在簡化維權程序與專項賠款上多些思考、多些保障。如此,被盜刷者的維權困境方能逐步破解。
(來源:廣州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