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為切實提高監管有效性,更好地督促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歸位盡責,滬深交易所發布新修訂的現場督導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落實“申報即擔責”原則,明確“一督到底”、拓寬督導覆蓋面、強化自律監管,進一步強化現場督導力度。
全面注冊制實施以來,證券監管部門從嚴審核IPO,除了書面審核外,證監會對在審企業進行現場檢查,交易所也進行現場督導,以保障IPO質量,有力震懾了企圖“蒙混過關”的發行人和保薦人。
不同于現場檢查,現場督導的對象主要是保薦人,側重于對其及相關證券服務機構執業質量的核查。雖然現場督導已經常態化,但在實踐中,仍存在部分保薦人收到現場督導通知后隨意撤銷保薦、個別督導對象消極配合等問題。在此形勢下,經修訂后的最新版的指引明確劃出三大重點內容,壓嚴壓實保薦人核查把關責任。
一是明確“一督到底”原則,遏制“一督就撤”行為。針對個別“帶病闖關”發行人撤回申請或保薦人撤銷保薦行為,指引明確該行為不影響督導工作的實施及對發現問題的處理。二是增加“隨機抽取”方式,拓寬現場督導覆蓋面。在原有的問題導向現場督導的基礎上,增加“隨機抽取”方式,根據以上市公司質量為導向的執業質量評價結果,不定期按照不同比例隨機抽取項目,對保薦人發起現場督導。三是強化自律監管,督促機構履職盡責。指引強調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人員拒絕、阻礙、逃避現場督導,謊報、隱匿、銷毀相關證據資料的,交易所可以給予一定期限內不接受其提交或者簽字的發行上市申請文件、信息披露文件的紀律處分。
結合實際情況來看,今年現場督導力度一再加強,不少執業質量不高的保薦人已“栽倒”在路上,被采取監管措施。從最近披露的上海晶宇環境工程股份有限公司IPO案例來看,就是在現場督導中暴露出諸多問題,相關保薦人、保薦代表人因對相關問題核查不到位、不充分,均被給予通報批評的處分。
現場督導,督是手段,導是目的。保薦人必須要上好“現場督導”這門課,嚴把IPO入口關,履行好“看門人”責任。這不僅是因為保薦人的執業質量直接關乎全面注冊制下申報項目質量、核查把關質量和信息披露質量,關乎上市公司整體質量,還因為其勤勉盡責程度直接影響著投資者參與資本市場的信心與投資者的切身利益。
對于保薦人而言,應如何上好這門課?首先,保薦人要牢固樹立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的觀念,本著對投資者負責的原則,拒絕“闖關”心理和“占位”習慣,切實把好入口關。其次,要提高執業質量、強化“三道防線”責任,既要做好上市輔導、盡職調查、核查把關等各個關鍵環節的工作,又要加強內控管理,有效發揮質控和內核等內控部門對前臺業務的制衡作用。最后,要提高專業服務能力,加強項目甄別、估值定價等核心能力建設,在促進創新資本形成、支持新質生產力發展等方面發揮更大作用,更好服務國家戰略。
上好“現場督導”這門課,能夠使保薦人知敬畏、守底線、明是非,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只有從源頭上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才能源源不斷地為市場提供優質投資標的,增強投資者獲得感和財富效應,構建以投資者為本的資本市場。
(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