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2008年實施《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至今都16年了,不能休滿年假的人還是這么多。”前不久,北京一位律師表示,其經手的勞動仲裁案件中,90%的案子涉及未休年假的賠償問題,讓“帶薪休假落實為何這么難”的話題登上熱門榜。記者近日采訪發現,一些企業自行制定年休假規則,要求公司團建占用年休假天數、上班遲到扣年休假等,對職工休假加以限制,損害職工休息休假權益。(5月20日工人日報)
人社部的一項調查數據顯示,我國人均帶薪年休假約10天,而實際上人均享受帶薪年休假天數僅為6.29天,民營企業職工甚至不足4天,超過72%的民企職工未完整享受過年休假。
一方面,員工普遍太弱勢,畢竟“飯碗”比福利重要。另一方面,缺乏有效監管進一步致使帶薪年休假無法落實。有基層監管執法人員曾表示,監管部門既要保障職工休假權,也要顧及企業利益,在多數時候只能倡導、鼓勵讓職工帶薪休年假,無法采取強制行動。企業在帶薪年休假方面違規后受處罰力度小甚至無處罰,就會缺少對法律法規應有的敬畏,就會缺少對職工權益應有的尊重和保障。
要讓年假怎么休不再由企業說了算,一方面,監管部門應加大執法檢查力度,將落實帶薪年休假制度作為勞動保障監察的重點內容。監管部門必須清理企業自己制定的土政策,維護“不敢休”職工的合法權益。
另一方面,應嚴格追究企業的違法責任,提高違法成本,比如提高違法企業向“年休假不能休”職工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之外加付賠償金的標準,還可以將在落實帶薪年休假方面多次違法的企業納入誠信黑名單,聯合其他部門在貸款、稅收等方面給予限制,以此進一步加大違法成本。與此同時,暢通維權機制,對勞動者維權提供法律援助,提升勞動者在勞動關系中的話語權,多一些敢休的職工,就會少一些“不讓休”的企業。
(來源:揚子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