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國資委5月29日消息,日前,司法部、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負責人就《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處分條例》的有關問題答記者問時表示,《條例》適用于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任免機關、單位對違法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給予處分的活動,覆蓋各級各類國有企業。考慮到金融、文化國有企業的特殊性,《條例》明確規定,國家對違法的金融、文化國有企業管理人員追究責任另有規定的,同時適用。
據介紹,《條例》沿用監察法實施條例對國有企業管理人員的界定,明確規定本條例所稱國有企業管理人員,是指國家出資企業中的下列公職人員:一是在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二是經黨組織或者國家機關,國有獨資、全資公司、企業,事業單位提名、推薦、任命、批準等,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履行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職責的人員。三是經國家出資企業中負有管理、監督國有資產職責的組織批準或者研究決定,代表其在國有控股、參股公司及其分支機構中從事組織、領導、管理、監督等工作的人員。
《條例》作為配套行政法規,將散見于現行法律、行政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中對國有企業領導人員、有關責任人員應予追究法律責任的有關規定進行梳理、歸集,將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三章關于違反政治要求、組織程序、廉潔要求、薪酬管理制度,違規從事或者參與營利性活動,侵犯服務對象合法權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以及違反工作要求等違法行為有關規定具體化為51項違法情形,并明確相應的處分。
對于《條例》如何在嚴格約束的同時保護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干事創業的積極性的問題,相關負責人表示,《條例》貫徹落實黨的二十大和二十屆中央紀委二次、三次全會精神,堅持嚴管和厚愛相結合,加強對干部全方位管理和經常性監督,落實“三個區分開來”,激勵干部敢于擔當、積極作為。一是在處分原則方面,規定給予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集體討論決定;堅持寬嚴相濟,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堅持法治原則,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依法保障國有企業管理人員以及相關人員的合法權益。二是在處分適用方面,將“三個區分開來”有關要求轉化為從輕或者減輕處分的情形,規定屬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可以從輕或者減輕給予處分。三是在處分程序方面,規定調查中發現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因依法履行職責遭受不實舉報、誣告陷害、侮辱誹謗,造成不良影響的,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及時澄清事實,恢復名譽,消除不良影響。四是在平衡處分與營造干事氛圍方面,規定任免機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正確對待、合理使用受處分的國有企業管理人員,堅持尊重激勵與監督約束并重,營造干事創業的良好環境。
《條例》已經2024年4月26日國務院第31次常務會議通過,將自2024年9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中國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