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包括工傷事故和職業病,其中職業病采取目錄管理,只有納入目錄范圍的才能享受工傷保障,不納入目錄范圍的一般疾病通過醫保制度保障,工傷保障水平總體高于醫保待遇。眼下,部分廣受關注的疾病如頸椎病、腰椎間盤突出等,雖與職業活動存在一定相關性,但目前均不在職業病目錄中,社會大眾對職業病目錄擴圍的期待與日俱增。筆者以為,目錄擴圍既是一個技術問題,也是一個經濟問題,需要綜合考量。
首先,職業病目錄擴圍是一個技術問題。職業病診斷屬于歸因診斷,要確定疾病產生與職業活動存在因果關系,否則工傷保險的功能定位就會與醫療保險相混淆。作為歸因診斷,職業病的保障和目錄擴圍均有賴于職業醫學技術的發展進步,國際上職業病目錄擴圍的一般經驗可以印證這一點。在1884年德國率先建立工傷保險制度時,保障范圍只有事故傷害,不包括職業病。隨著職業衛生科學和診斷技術發展,1906年,英國率先將6種職業病納入工傷保險保障范圍。開始的職業病種類很少,且含有事故傷害特征,即癥狀明顯,傷害是即時性的,如中毒,而潛伏期較長的職業病則沒有涵蓋,主要因為歸因診斷相對容易。我國的多次職業病目錄擴圍也都建立在職業衛生科學進步的基礎上。
其次,職業病目錄擴圍也是一個經濟問題。職業病作為工傷的一種,其保障屬于雇主責任,目錄擴圍意味著保障范圍更寬,用人單位的責任更重。在參加工傷保險制度情況下,補償責任可由工傷保險基金承擔大部分,但最終會反映在工傷保險費率上。而對于沒有參加工傷保險制度的用人單位而言,需要承擔全部補償責任。若目錄擴圍顯著增加了用人單位負擔,或影響用人單位的雇傭意愿。因此,需要處理好就業和權益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平衡。
職業病目錄作為勞動者享受工傷保障的重要前提,是體現社會保障水平的重要方面。針對職業病目錄擴圍,筆者有以下幾點建議。
一是目錄擴圍要基于我國經濟社會發展階段。一方面,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作為,把有一定影響人數、診斷技術上相對成熟可靠的疾病納入職業病目錄范圍,最大程度維護勞動者職業健康權益。另一方面,要根據經濟發展和財力水平實施社保政策,目錄擴圍要充分考慮用人單位的負擔能力和工傷保險基金的支撐能力,保障范圍和保障水平符合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實際。
二是目錄擴圍要充分考慮技術上的可操作性。我國職業病診斷由具有相關資質的醫療衛生機構完成,對依法取得職業病診斷證明書或職業病診斷鑒定書的,社會保險行政部門不再進行調查核實,職業病診斷對于后續享受工傷待遇至關重要。在職業病目錄擴圍時,應充分考慮職業病診斷機構的可操作性,病種采取列舉方式,盡量具體化,避免模棱兩可和不確定性,減少道德風險的產生。我國當前職業病目錄僅在部分科目下設置了開放性條款,擴圍時應當慎重,短期內不宜全部放開。
三是目錄擴圍既要考慮傳統職業病危害,也要增強靈活性。當前,許多中小微企業職業病管理不到位,部分職業病潛伏期較長,塵肺病等傳統職業病仍是我國職業病防治的重點。隨著產業轉型升級,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廣泛應用,新的職業、工種和作業方式不斷產生,職業病危害因素更為多樣、復雜,社會心理因素和不良工效學因素所致的精神疾患和肌肉骨骼損傷等工作相關疾病問題日益突出,新型職業病不容忽視,職業病目錄擴圍要考慮新情況、新問題,及時妥善納入保障范圍。
四是做好職業病預防是關鍵。職業病目錄擴圍有利于勞動者罹患職業病后的權益保護,但更加重要的是預防工作,預防職業病發生才是對勞動者最好的保護。職業病防治有專門的法律規范,其中規定了政府、用人單位、勞動者個人需要承擔的責任和義務,目錄擴圍將進一步提高各方對新的職業病的重視。在人群方面,未來要加強重點行業一線工人的職業病預防,還要加強新就業形態勞動者的職業病預防。
(來源:工人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