演出服登臺使用后重新清洗,還想瞞著商家走“無理由退貨”?
6月11日,浙江金華一家網店負責人表示,黑龍江幼兒師范高等專科學校多名學生網購該店鋪服裝,穿過之后申請退貨退款,穿洗痕跡影響二次銷售。當晚該校發布公告稱調查結果屬實,已對涉事學生進行批評教育,并積極與商家溝通聯系,表達歉意。無獨有偶,就在本月初,也就是兒童節過后,浙江湖州某服裝網店老板也反映,幼兒園多名老師網購演出服進行“六一”匯演后提出退貨請求,雙方發生爭執。
穿過的演出服裝浸潤了汗水,即便是反復清洗也可能影響正常銷售,“用完即退”雖然不一定違法,卻有鉆規則空子之嫌,因而絕不光彩,更不值得提倡。2014年3月,新版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正式實施,除特殊商品外,網購商品在到貨之日起7日內無理由退貨。這一規定自實施以來便廣受好評,長遠來看,也對網絡購物的交易模式和服務意識產生了積極影響:消費者對質量問題的擔憂減輕了,下單更放心;支持同類多單進行試用比較,也能更大限度地提高成交量。
然而,網購商品的種類多樣,如服裝、首飾、部分電子產品、家用電器等,盡管多數消費者深思熟慮后才下單,但也不排除個別人出于臨場表演、救急備用甚至是裝點炫耀等目的,只是為了在特定的時間場合用上一次,因而奉行“買不如租,租不如借,借不如‘薅’”。由于退貨退款變得愈發方便,個別精于算計的消費者便將薅羊毛的主意打到了商家頭上,充分使用商品后惡意退貨,節約了自己的花銷,卻讓商家蒙受損失。
對此,《網絡購買商品七日無理由退貨暫行辦法》第八條明確規定,消費者退回的商品應當完好,商品能夠保持原有品質、功能,商品本身、配件、商標標識齊全的,視為商品完好。然而在“拼服務、搶用戶”的新一輪電商大戰之中,退貨的主動權和解釋權常常掌握在用戶手中。社交平臺上不乏使用留痕后退貨成功的例子,亦有用戶反映“貨物還沒郵回,退款已經到賬”或是“嘗試僅退款成功”。
而上述兩起糾紛中商家之所以選擇據理力爭,一方面是因為數量和金額較大,另一方面則是證據確鑿。換言之,生活中或許仍存在著退貨規則難以觸及的區域,即便平臺時而傾向于保護消費者,仍需要顧客和商家共同守護誠信、公平交易。
“無理由退貨”不能“無理”。退回的衣服上沾上污漬,尚能賠禮道歉、協商賠償,若是誠信品質沾染“污漬”,不僅給交易雙方造成損失,對公平高效的消費環境同樣無益。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