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9日,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消息,提示當前個別司法拍賣房屋活動存在“雷區”,需要高度警惕并提前做好防范。最高檢特別指出了法拍房的幾個“坑”:競買人惡意串通、低價競買破壞司法拍賣秩序;被執行人虛構租賃關系妨礙拍賣以逃避債務;稅費數額不明確易引發爭議;涉案房屋騰退難影響買受人使用。
最高檢發出的“警示”,列明了當前法拍房存在的諸多難題。破解這些難題,既要各方共同努力,也需系統解決方案。
眾所周知,法拍房便宜,還有司法背書,房價高企時代,法拍房頗受人們追捧。不過,競買人主要包括兩種:一種是為了安居或住房改善、圖房價便宜的,其中不少買了問題法拍房難以入住,成為受害人;另一種是惡意競拍逐利者,通過惡意串通、低價競買的方式,或為牟利,或刻意破壞司法拍賣秩序。保護前者,識破后者并依法讓其付出代價,便能一定程度解決法拍房的很多問題。
《民法典》規定了“買賣不破租賃”原則,在這一原則下,有關法拍房的法律規范尤其是相關司法文件,需要通過更新適配的方式,在法拍過程中理順買賣和租賃的關系。事實上,通過“虛構租賃關系妨礙拍賣”只是原房主玩的“螳臂擋車”的小把戲,只要法院充分調查,虛構的租賃關系不難現出“原形”。因此,對涉及復雜利益和權屬關系的房屋,要么厘清后再行拍賣,要么不進行司法拍賣。總之,有問題的房子不應該進行司法拍賣,司法拍賣本身應是依法解決問題,而不是將問題傳導給買受人。
此外,人民法院完成法拍過程,拿到執行款,只能算是完成“半程”。騰退房屋,讓買受人住進去,法拍房才算是畫上圓滿句號。人民法院應有這樣的司法擔當。當然,將法拍房問題納入人民法院考核,也是有效之舉。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