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網站近日發布的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萬州監管分局行政處罰信息公開表(萬州金管罰決字〔2024〕6號)顯示,重慶開州泰業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存在以下違法違規事實:關聯交易管理不到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和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萬州監管分局決定對重慶開州泰業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罰款30萬元。
東莞銀行6月29日提交的招股說明書顯示,重慶開州泰業村鎮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東莞銀行控股子公司,東莞銀行直接持股63.10%。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四十條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向關系人發放信用貸款;向關系人發放擔保貸款的條件不得優于其他借款人同類貸款的條件。
前款所稱關系人是指:
(一)商業銀行的董事、監事、管理人員、信貸業務人員及其近親屬;
(二)前項所列人員投資或者擔任高級管理職務的公司、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二十一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審慎經營規則,由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也可以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制定。
前款規定的審慎經營規則,包括風險管理、內部控制、資本充足率、資產質量、損失準備金、風險集中、關聯交易、資產流動性等內容。
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嚴格遵守審慎經營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條規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并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特別嚴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或者吊銷其經營許可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任職資格審查任命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
(二)拒絕或者阻礙非現場監管或者現場檢查的;
(三)提供虛假的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報表、報告等文件、資料的;
(四)未按照規定進行信息披露的;
(五)嚴重違反審慎經營規則的;
(六)拒絕執行本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措施的。
以下為原文: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