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司法部會同財政部、中國證監會起草的《國務院關于規范中介機構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其中,中介機構收費不得與IPO(首次公開募股)結果掛鉤、地方政府不得為公司上市提供獎勵等,引起行業一片嘩然。
之所以一石激起千層浪,因新規牽扯面甚廣。《規定》提出,證券公司、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收費與否或者收費多少不得以審計工作結果或者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為條件”,還對可能出現的抽屜、影子協議等“變通”方式作出了預判,意味著A股市場長期以來以上市結果為導向的收費和獎勵生態,或將面臨徹底改變。而給予上市獎勵,也是地方政府鼓勵企業進入證券市場、帶動當地經濟發展長期以來的普遍做法,至今已經實行20余年。《規定》明確,地方政府違規給予上市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并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地方的上市激勵政策可能受此影響“撤火”。
對中介機構、地方政府作出相關禁止性規定和處罰措施,有一個相同的邏輯,即通過打斷其與發行人之間的利益鏈,避免IPO亂象。起草說明就提到,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是推動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內在要求,關系廣大投資者的切身利益,中介機構在推動公司上市和融資的過程中,發揮了“看門人”的重要作用。但部分中介機構在為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范相關收費行為。有的地方難以扭轉“多一家公司上市就是政績,多一家公司退市則臉上無光”認識,出現了為了上市而上市,或不遺余力“保殼”的現象。過度的上市獎勵容易誘發企業套利行為,一些“超標政策”增加當地財政負擔,加劇地區間惡性競爭。對于類似政策,有必要審慎考量利弊。
無論是聚焦規范中介機構收費問題,以期增強“看門人”獨立性,還是避免政府過度干預,其實都是在強調IPO是企業發展的自然結果,要避免“拔苗助長”催生出“泡沫公司”,損害投資者利益,破壞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不過,需要清醒看到,改變并不容易。即便中介機構費用不與IPO結果掛鉤,只要還是發行人給中介機構支付費用,“甲方乙方”關系或多或少還會存在,中介機構能否真正做到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獨立客觀,還是要打個問號,需要進一步完善資本市場糾錯糾偏機制與追責賠償機制來保障。若取消此前作為“大頭”的上市成功獎勵,中介如何收費能避免“價格戰”、且發行人能接受,業界還存在較多疑問。堅持破立并舉,才能防止上市成功獎勵等以更加隱蔽方式出現。對于一些將企業上市納入政績指標的地方而言,思想和制度的轉變也需要一個過程。
話說回來,不管具體措施如何,從源頭提高上市公司質量,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優化資源配置的監管態度是明確的。明白了這點,相關方面就該認識到,扶持企業IPO切忌拔苗助長,更加不能“帶病闖關”。
(來源:南方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