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銀行披露了收到了陜西證監局出具的《關于對西安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郭軍、梁邦海、黃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西安銀行2020年至2022年資產負債表中“金融投資”科目下部分金融資產分類不準確,2023年年報披露已根據合規整改要求完成相關事項整改工作。
西安銀行在2023年年報中在對以公允價值計量且其變動計入當期損益的金融投資下屬的資產管理計劃中注釋:2023年度,該行因合規整改要求對部分資產管理計劃的業務模式進行了調整。于2022年12月31日,相關資產管理計劃的賬面價值為31.33億元。
警示函顯示,該行上述行為違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82號,以下簡稱《辦法》)第三條第一款的規定。根據《辦法》第五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西安銀行時任董事長郭軍、行長梁邦海、負責財務工作的副行長黃長松對上述問題承擔主要責任。
根據《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陜西證監局決定對西安銀行、郭軍、梁邦海、黃長松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監管措施。西安銀行及相關責任人應認真汲取教訓,采取有效措施提高財務信息披露質量,杜絕此類違規行為再次發生,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向該局提交書面整改報告。
目前,時任董事長郭軍已退休,時任行長梁邦海已任董事長,而時任黃長松仍為西安銀行副行長。值得一提的是,目前梁邦海在西安銀行還身兼任行長、董秘等職位。
(來源:財聯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