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近日發布公告,因某證券公司和會計師事務所提交了適用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的申請,證監會與其簽署承諾認可協議后,決定中止對相關主體的調查,這也成為繼紫晶存儲案后,又一適用“當事人承諾制”的監管案例。
長期以來,我國證券期貨違法案件呈現出牽涉面廣、專業性強、耗時長、成本高等特點。相關受損失投資者更面臨曠日持久的“求償難”。最近,無論是某會計師事務所被暫停證券業務6個月,還是某證券從業人員被采取10年證券市場禁入措施,都體現出證券監管執法的“長牙帶刺”,這種對資格的處罰讓違法違規者切實感受到痛感。相較傳統行政處罰的剛性,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豐富了對經營主體違法行為的懲戒樣態,提供了一種偏柔性的解決方案,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長期行政調查可能給經營主體帶來的負面影響。
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通常被稱為“行政和解”,它允許當事人主動糾錯,鼓勵上市公司或中介機構等經營主體自愿、主動補償違法行為所致的投資者損失。早在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中就引入了行政執法當事人承諾制度。
這項制度的實施,既讓上市公司為自身違法違規行為付出必要代價,又為監管部門的快查快處提供依循路徑、減少了執法成本,更及時、有效地保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
隨著科學技術和資本市場的發展,使用新技術、新概念實施的證券期貨犯罪層出不窮,查處難度不斷加大。此種情況下,如何倒逼當事人主動糾錯、積極踐諾?
一方面,壓實當事人責任。從申請、簽署協議到終止調查,當事人承諾制會給予當事人一定的回旋余地,但回旋不等于回避。應積極開展協商溝通、損失測算、承諾金交納等工作,對無故不履行承諾的依法終止適用,打破部分涉案主體“以時間換空間”的幻想,還要強化對自查整改的核查驗收。
另一方面,突出從嚴導向。相較終身市場禁入等嚴厲的行政處罰,當事人承諾制通過讓涉案主體主動整改、賠償投資者,減輕了對其執業資格和企業聲譽的潛在影響,但減輕不等同于減免。應持續凈化市場生態,明確流程、嚴格限定適用范圍、健全監督制約機制,對情節嚴重、社會影響惡劣的“負面清單”行為堅決不予受理。不斷完善承諾金的測算方式,高效賠償投資者經濟損失,實現執法效率和違法成本“雙提高”,斬斷個別違法主體“花錢買平安”的錯誤邏輯。
(來源:經濟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