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5日晚間,中國期貨業協會(以下簡稱“中期協”)發布關于實施《期貨風險管理公司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管理規則》(以下簡稱《規則》)的通知,這意味著期貨風險管理業務進入規范發展新階段。
《規則》明確,未來風險管理業務將分為貿易業務和資金業務兩大類。
中期協表示,《規則》自2025年1月1日起實施,設置6個月過渡期。期貨風險管理公司不符合相關規定的,應當自主整改,過渡期滿未完成整改的,將依規采取相應紀律處分措施。
中期協數據顯示,截至去年底,有90家風險管理公司開展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行業基差貿易購銷總額5102億元,約為2013年的51倍;通過倉單服務為客戶提供資金支持92億元,中小微企業占比約六成。
業內人士表示,隨著大宗商品業務模式不斷創新,業務規模快速增長,風險管理公司在取得顯著成績的同時,也暴露出一些問題。一方面,部分公司由于展業經驗匱乏、風險意識不足、內控管理薄弱,發生了倉庫違約、客戶涉嫌欺詐等風險事件;另一方面,由于大宗商品業務缺乏具體規則,行業存在業務分類不統一、收入確認方式不一致等問題,部分公司出現參與虛假循環貿易、虛增業務收入、變相代理期貨交易等不合規行為。
《規則》明確業務類型為貿易業務和資金業務兩大類,具體來看:普通貿易、基差貿易、含權貿易、串換貿易屬于貿易類業務;約定購回、代理采購、代理銷售屬于資金類業務。
有業內人士表示,《規則》將風險管理業務進行了重新劃分,此前由風險管理公司開展的做市商和自營等業務,或將納入期貨公司展業;上述兩大業務的分類,有助于風險管理公司在財務和客戶管理等方面更合理展業。
中期協表示,《規則》著重解決行業發展暴露的突出問題,通過明確業務類型、規范展業行為、細化財務處理、強化風險管控,配套相應自律管理措施,消除監管空白和盲區,著力提升大宗商品風險管理業務專業化、規范化水平,以更好服務于國家經濟發展戰略大局。
《規則》發布前,已備案基差貿易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開展貿易類業務(不包括含權貿易),已備案倉單服務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開展資金類業務。已備案基差貿易和場外衍生品業務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開展含權貿易;同一期貨公司設立兩家風險管理公司分別備案基差貿易和場外衍生品業務的,開展貿易類業務的風險管理公司可以開展含權貿易。
(來源:證券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