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金華浦江的張大姐反映,2011年7月,她給幼小的兒子女兒各買了一份信泰人壽保險發行的“信泰恒富通兩全保險(分紅型)”,到2021年7月,兩份保險都已經交滿10年,總共交了23萬多元。前段時間,她打算把錢取出來,竟發現保險單上面寫的保險期限是73年,也就是說要到2084年才能夠取錢。這一突如其來的變故,不僅讓張大姐陷入了深深的困惑與無助,更引發了社會對于保險行業誠信與責任的廣泛討論。(12月4日《江南都市報》)
一般而言,買保險是為了規避風險,而張大姐這個情況,不是明擺著給客戶“挖坑”嗎?如此保險吃相太難看!從此事中可以看到,一部分商業保險毫無誠信和責任的亂像,亟待整治和規范。
究其原因,在簽訂保險合同時,保險營銷員并沒有履行必要的告知義務,沒有詳細介紹保險產品的性質,以及收益期限等與客戶利益相關的條款內容,而是“忽悠”客戶給出口頭承諾,讓客戶覺得這項保險產品的未來收益很高,目的就是要讓客戶產生誤解而購買。一旦產生糾紛,由于保險單上白紙黑字寫得清清楚楚,客戶如果沒有被誤導的證據,一般也打不贏官司,只能吃個“啞巴虧”。現實中,一些商業保險公司為推銷保險產品,經常在合同條款上玩起貓膩,要么,將保險偽裝成高收益的理財產品,要么,在合同很不顯眼的地方,設置種種不合理的條款,給客戶“挖坑”,讓他們是防不勝防。如果客戶得知實情提前解約退保,將造成很大的經濟損失,保險公司則可以坐收漁利。
早在2017年11月,國家保監會就已明確要求,保險公司、保險兼業代理機構要通過錄音錄像等技術手段記錄和保存保險銷售過程關鍵環節,實現銷售行為可回放、重要信息可查詢、問題責任可確認。保監會的規定,將購買保險時的關鍵環節,作為證據固定下來,不僅可以避免很多糾紛,也讓保險營銷員不敢再在銷售環節上玩貓膩。但這項規定保險公司并沒有很好地落實和執行下去,因此,保監部門有必要予以嚴厲整治和規范,敦促各大保險公司嚴格落實規定的要求,并防止保險公司走過場或通過技術手段拼接錄音錄像而弄虛作假。此外,針對類似“保險期長達73年”等明顯損害客戶利益的不公平條款,無論客戶簽字與否,都應當一律認定為無效條款,讓保險公司沒有任何套路客戶的空間,從而充分保障客戶的合法權益,讓保險業走上健康發展的道路。
總之,別把客戶當成“唐僧肉”。保險公司必須嚴格執行保險法規,多一些誠信和責任,少一些套路和陷阱。同時,廣大客戶購買保險,不要聽信保險營銷員的承諾,一定要仔細閱讀保險合同條款,以避免上當利益受損。
(來源:紅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