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榆林監管分局披露,時任子洲農商銀行稽核審計部副經理蘇權,因為違規辦理冒名借款,被禁止從事銀行業工作12年。據陜西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布的《蘇權貸款詐騙罪二審刑事裁定書》顯示,蘇權騙取銀行貸款4282萬元無法歸還,且騙取資金用于購買房產、投資等,最終獲刑15年。
相關文書顯示,蘇權從2006年8月至2013年7月擔任子洲某某社城關信用社主任及某某街某某社主任期間,通過萬治優、賀保伍等人聯系他人或者直接召集他人為其充當借款人及擔保人,并在其指使下提供申請貸款信息資料,從子洲縣農商銀行(原子洲縣某某社,下同)總部審批貸款累計1520萬元由蘇權使用。
蘇權將其中部分款項用于在榆林、西安購買房產,在子洲、橫山、定邊等地投資房產開發、開辦磚廠、租地種植農產品等經營項目,部分款項用于其他支出。由于投資失敗,其在資不抵債,完全沒有償還能力的情況下,繼續欺騙他人為其充當貸款人和保證人,并違規操作騙取子洲縣農商銀行資金以彌補其虧損和貸款,直至案發。
從2014年6月9日起至案發前,蘇權利用其在子洲縣農商行工作的便利,通過自己或他人召集多名不具備貸款和擔保條件、沒有穩定收入和足夠固定資產的農民、外出務工人員,借其是信用社主任、領導身份,以投資房產等生意名義,承諾由其還款、或承諾給申請貸款人發放貸款等方式騙取貸款人、擔保人的信任,并指使貸款人、擔保人虛構事實提供虛假個人信息、資產信息、經濟收入、經營項目、虛構貸款用途等信息,以第一責任人的身份參與貸前調查和貸款審批,騙取子洲縣農商銀行總部貸款63筆共計3150萬元。
此后蘇權因下崗失去了發放貸款的資格,為了進一步獲取子洲縣農商銀行資金,利用其弟蘇某某擔任子洲縣農商銀行馬岔分理處主任的職務和工作便利,通過同樣的手段與蘇某某共同召集、串通他人替其非法獲取貸款28筆,共計1232萬元,用于償還債務或其他支出,拒不歸還直至案發。
據此,榆林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蘇權以非法占有為目的,明知無償還能力,仍長期、多次通過利用他人充當貸款人、擔保人,并在貸款過程中組織或授意貸款人、擔保人隱瞞真相,虛構財產狀況、生產經營能力、資金用途等信息,提供虛假貸款信息與合同的方式,詐騙銀行貸款91筆共計4282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貸款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
(來源: 金融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