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5日,最高檢發布5起新聞敲詐和假新聞犯罪典型案例,為檢察機關依法辦理編造虛假新聞實施敲詐勒索、冒充記者實施的新聞敲詐等犯罪案件提供辦案參考。
梳理5起案例,雖然作案手段五花八門,所涉金額大小不一,但無外乎先收集或編造負面信息,在網上傳播炒作負面輿情,以達到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經營等目的。表面上正義光鮮,實際上心懷叵測。根據披露的案情細節,在一個多人作案的團伙中,第一人在擬敲詐公司應聘成功,第二人假冒第一人男友發生爭吵并在配料盒內小便,第三人“正好”將這份摻雜小便的飲料制作過程拍成視頻,還有第四人專門在店外望風、第五人以此段視頻威脅公司支付人民幣600萬元……
事前預謀心思縝密,犯罪手法環環相扣,虛假擺拍演技到位,敲詐勒索金額巨大。付出這么多人力、物力、精力,圍獵一個個上市公司或知名企業,是因為犯罪團伙精準拿捏了部分經營者對負面輿情的畏懼心理:無論是自身經營漏洞,還是他人憑空捏造,一旦傳播開來、以訛傳訛,勢必導致聲譽受損、業務減少乃至無法經營。散布涉企不實信息,蓄意抹黑企業家,并以此類“爆料”作為要挾工具,既嚴重損害企業形象和利益,也是對營商環境的抹黑。
有針對性地給企業“揭家丑”、無差別地向企業“潑臟水”,不僅擾亂市場經營秩序,也拉低了輿論監督的公信力。人人都有麥克風的時代,人人都能通過網絡監督不良現象,但絕不意味著可以信口雌黃,更不能討什么“封口費”。此次公布的案例中,有的自媒體在一系列網絡平臺注冊若干賬號,配以“震驚體”標題先后發布130余家互聯網公司品牌負面信息,賺取刪帖費等不義之財。打著監督的旗號,行勒索之事實,是鉆輿論監督的空子,是對監督權力的濫用和踐踏。自媒體豈能淪為敲詐溫床,輿論監督又豈能淪為斂財的生意?
利用真假信息敲詐勒索,已成為重點打擊對象。2021年4月,中宣部聯合中央網信辦、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等12個部門組織開展“打擊新聞敲詐和假新聞專項行動”;2024年1至9月,全國檢察機關共辦理涉新聞敲詐和假新聞案件159件423人。監管的高壓態勢下,新聞傳播秩序得到了顯著優化。此次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并深度解析典型犯罪案例,既是通過依法平等保護企業合法權益,構建法治化營商環境,也是通過進一步規范傳播秩序,維護輿論監督的正效應。
輿論監督不能是也不該是自媒體敲詐勒索的馬甲。徹底清理以輿論監督之名敲詐勒索企業的土壤,不僅需要高懸法律利劍,還需要網民擦亮雙眼,明辨是非,抵制慣于散布虛假信息的賬號及平臺,不給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
(來源:北京晚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