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廣東證監局發布《關于對珠海水木博雅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珠海水木博雅基金在開展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業務過程中,存在多項違規情形:一是未有效執行內部控制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議事程序;二是未自行或委托第三方機構對所管理的私募基金產品進行風險評級;三是委托不具有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單位從事資金募集活動;四是未按規定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五是未及時更新管理人有關信息;六是未妥善保存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等方面相關材料。
廣東證監局表示,珠海水木博雅基金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和《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的有關規定。廣東證監局決定對珠海水木博雅基金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廣東證監局要求珠海水木博雅基金應高度重視,采取切實有效的措施,對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對相關責任人員進行問責。
(稿件來源:中證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