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訊(記者 畢華章)中國證券基金業協會近日披露的《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西安旅游集團大唐金控投資有限公司被處罰。
經查,西安旅游集團大唐金控投資有限公司存在的違規行為,包括三方面。
其一是,根據監管部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金控投資在部分基金募集中存在以約定“基準年化收益”“預期年化收益”的方式向投資者承諾最低收益的情形。相關產品具體為“大唐-鑫衛銘居投資基金”“大唐-西部慧谷投資基金”“大唐前進1號投資基金”“大唐-歐凱羅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大唐-大時景泰股權投資基金”。
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十五條的規定。
其二是,根據監管部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西安旅游集團大唐金控投資有限公司介紹第三方為基金投資標的公司提供借款,用于支付該基金投資本金,后成立投向同一標的公司的新基金,以基金財產償還第三方借款。以上行為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第二十三條第六項的規定。
另一項是,根據監管部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西安旅游集團大唐金控投資有限公司代表基金與投資標的公司及股東等相關方簽訂《投資合作協議》《保證合同》,約定了固定投資利率(基金投資者投資收益15%/年+管理費5%/年)、投資收益支付方式(按月付息、到期一次性還本)、投資期限(6+6個月)、股東等相關方承擔連帶責任保證等內容,不符合《關于加強私募投資基金監管的若干規定》第八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違反了《私募基金監管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
該《紀律處分決定書》顯示,以上行為有監管部門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金控投資書面情況說明等證據予以確認,事實清楚、證據充分,足以認定。
根據《基金法》《私募基金監管辦法》《實施辦法》等相關規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決定作出撤銷金控投資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的紀律處分。
根據《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條例》《私募投資基金登記備案辦法》的相關規定,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被撤銷后,相關當事人不得繼續使用“基金”“基金管理”字樣或者近似名稱進行私募基金活動,不得新增投資者和基金規模,不得新增投資。
如相關當事人有在管私募基金產品的,應當根據法律法規協會自律規則的規定和基金合同約定,及時清算私募基金財產或者依法將私募基金管理職責轉移給其他經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被撤銷登記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對未清算的私募基金的受托管理職責和依法承擔的相關責任,不因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被撤銷而免除,不得通過注銷市場主體登記、變更注冊地等方式逃避相關責任。
基金財產處置完畢的,相關當事人應當及時向市場主體登記機關辦理變更名稱、經營范圍或者注銷市場主體登記。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官網信息顯示,西安旅游集團大唐金控投資有限公司屬于私募股權、創業投資基金管理人,設立于2014年11月,其中西安旅游集團文化產業投資有限公司持有該公司32%股權。該公司于2015年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取得私募基金管理人牌照,在協會的登記時間是2015年11月。不過,該公司目前已注銷(協會注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