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監管總局近日發布《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辦法”),對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并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業內專家表示,以前,保險公司的風險監測和評估散落在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資金運用、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各個部門和相應的監管文件中。辦法首次將各個領域的監管要求綜合運用到一套風險監管體系中,形成了對保險公司各類風險的全流程監測與評估,有助于引導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匹配的發展模式,推動保險業回歸保障本源。
辦法從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九大維度,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的風險,并根據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充分真實反映保險公司實際風險水平。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不同類型公司在經營管理和風險特征上存在不同,允許設置差異化的評級要素,權重不高于15%。
辦法將保險公司監管評級分為1至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
具體來看:1級表示總體風險小,風險抵御能力強,發現的問題和風險較輕且能夠在日常經營管理中予以解決;2級表示總體風險可控,風險抵御能力良好,但存在一些可以在正常經營中糾正的薄弱環節和風險隱患,需要監管予以關注;3級表示存在明顯的風險隱患,風險抵御能力一般,勉強能夠抵御經營環境的大幅變化,但存在的風險和問題若不及時解決,可能會進一步惡化,需要監管持續關注;4級表示存在較多問題和較為嚴重的風險,風險抵御能力差,需要立即采取糾正措施,防止風險進一步劣變;5級則為高風險公司,可能危害金融穩定或影響保險消費者的合法權益,需要立即采取措施進行風險處置,以化解其風險。對于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辦法設置“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若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
監管評級是實施分類監管的基礎。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將根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科學制定監管規劃,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為采取監管措施以及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例如,對于4級公司,應區別情形采取限制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薪酬水平,限制向股東分紅,責令增加資本金,責令停止接受部分或全部新業務,責令調整業務結構,限制增設分支機構等措施;而對于1級、2級公司,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并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