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商業銀行監管評級辦法》《消費金融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之后,保險業也迎來了首個全行業監管評級辦法。
1月17日,金融監管總局印發《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以下簡稱《評級辦法》),要求從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消費者權益保護等九大維度,評價保險公司經營管理各方面的風險,并根據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以便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該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
“2025年金融監管總局發布的首個政策是關于全面推進保險業監管評級和分類監管,顯示出監管部門對于合理配置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有效性,加強保險業風險防控、推進行業高質量發展的決心。”業內人士表示,《評級辦法》不僅涵蓋了絕大多數保險公司,還首次將各個領域的監管要求綜合運用到一套風險監管體系中,形成了對保險公司各類風險的全流程監測與評估,這有助于引導保險公司形成與其風險水平相匹配的發展模式,推動保險公司走差異化發展道路、提升市場競爭力。
全面實施分類監管是大勢所趨
“近年來,針對保險業的分級分類監管已是大勢所趨。”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創新與風險管理研究中心副主任龍格在采訪時表示,無論是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的要“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為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還是《國務院關于加強監管防范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提出的要“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都顯示出強化、細化監管的重要性,這既是出于監管部門合理優化監管資源,提升監管效率的內生需求,也是推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必然之舉。
監管評級是衡量保險公司風險程度的主要依據。早在2024年3月,金融監管總局就曾印發《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要求對人身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而《評級辦法》的出臺,進一步凸顯了“風險為本”的重要性。
相較于《人身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評級辦法》有兩大最顯著的變化,一是開展全要素評級,評級維度從此前針對人身險公司的公司治理、業務經營、資金運用、資產負債管理、償付能力管理和其他方面,進一步調整和拓展了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等方面的風險,相較而言,能更加充分真實反映保險公司的實際風險水平。關于兩個文件有關要求相沖突的情況,監管部門進一步明確,以《評級辦法》為準。二是《評級辦法》統一了評級框架。《評級辦法》明確,監管部門對在我國境內設立的、開業滿一個完整會計年度以上的保險公司開展監管評級,包括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和再保險公司以及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對上述機構建立統一的監管評級框架,采用一致的評級方法、評級程序和等級分類,有效提升評級工作的統一性和規范性。
在首都經貿大學農村保險研究所副所長李文中看來,此前,監管部門更側重于保險機構的經營合規性檢查,現在更加注重對保險機構風險的識別、評估和監測,通過監管評級等手段,全面衡量保險機構的風險狀況,實現從合規監管向風險監管的轉變。
值得關注的是,為更好推進分類監管,《評級辦法》也給予了各類保險公司一定“自由裁量權”。具體來看,保險集團(控股)公司可適當調整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等級;再保險公司可不設置消費者權益保護評級要素。
推進分級分類監管差異化是關鍵
近年來,“分級分類監管”一詞被業內反復提及,但是對于如何開展分級分類監管,此前并未有相關具體規定。《評級辦法》對這一問題給予了回應——對分級分類監管進行明確,是要落實高風險高強度、低風險低強度原則,合理分配監管資源,促進保險業高質量發展。
具體來看,根據設置好的評級維度和權重,監管部門將對險企進行評級“打分”,分數不同,自然對應的監管方式也有所差別。對此,《評級辦法》規定,不同類型公司的監管評級結果均為1至5級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為1級,75分(含)至90分為2級,60分(含)至75分為3級,45分(含)至60分為4級,45分以下為5級。
其中,對于2級公司,根據得分進一步細分為A、B、C三檔;3級和4級公司細分為A、B兩檔。對于正處于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為S級。
值得注意的是,結合評級實踐和監管實際,《評級辦法》還設置了“一票否決”機制,即公司單項風險過大將下調評級結果。比如,如果保險公司存在公司治理嚴重缺陷、償付能力不足、流動性風險較大等問題,評級結果應為4級及以下。
對此,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春生表示,此舉能及時識別重大風險,提升監管效率、強化風險防控、保護消費者權益。
對于評級結果如何使用,金融監管總局有關負責人表示,監管部門將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例如,評級結果為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并在機構和人員準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為3級的,區別情形采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為4級的,可以采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范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為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為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
李文中表示,根據保險公司的風險評價結果,實施差異化的監管措施能夠為風險較低的公司給予更多的自主發展空間,對風險較高的公司加強監管力度,提高監管的精準性和有效性。評級高的公司將獲得更大的經營自主權,評級低的公司將受到更為嚴格的監管。這一方面引導社會資源向評級高的保險公司配置;另一方面也會讓監管機構將更多的監管資源投向高風險的保險公司,提高監管的針對性和有效性。
“《評級辦法》將推動保險業提升風險防控能力,優化市場結構,邁向高質量發展。大型保險公司憑借成熟管理體系,評級可能較高,將獲更多政策支持以鞏固地位。中小型保險公司面臨挑戰,需提升評級以避免受限,同時也有助于其差異化發展、提升競爭力。”劉春生說。
來源:上海證券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