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6個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典型案例,體現了人民法院對企業名譽權的全面平等保護和及時充分救濟,意味著那些為博流量而故意發布“黑稿”、抹黑損害企業名譽的行為,必須承擔侵權責任。
企業名譽權是企業聲譽價值的重要組成部分。而良好的名譽是企業長時間合法誠信經營沉淀而成的寶貴財富,也是企業生存發展和壯大的社會信用基礎。民法典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
然而,隨著互聯網技術的發展和普及,一些網絡博主為了博取流量,故意貶損企業形象及其產品,手法五花八門,比如網絡自媒體蹭熱點編造散布虛假信息侵害企業聲譽、無事實依據抹黑企業或者企業產品、在微信朋友圈及群聊中發布侮辱性言論侵害企業名譽權、同業競爭者虛假投訴進行商業詆毀等等。此外,隨著產品測評自媒體的興起,一些博主打著測評的旗號,故意貶低產品性能,夸大產品的缺陷,誤導粉絲和消費者的選擇。此次公布的典型案例中,汽車行業職業測評人馬某在社交平臺上,在未經實際測評且無其他依據的情況下,對某知名新能源汽車作出“跑偏”“制動失效”“質量堪憂”等不實描述。法院認定馬某構成侵權,判決其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相應損失。
目前,基于網絡平臺的“唯流量”抹黑企業行為呈高發態勢。由于這些侵權方式具有傳播速度快、影響范圍廣的特點,往往會給企業經營發展造成嚴重負面影響,企業家的個人聲譽也會遭受無端的損害。根據最高法的統計,在2019-2023年的5年間,人民法院共審結人格權糾紛案件87.5萬件,其中包含大量涉及民事主體名譽榮譽的案件。
加強企業名譽權司法保護,堅決打擊和及時制止損害企業名譽的違法行為,對于增強企業信心、穩定企業預期、激勵企業家創業創新具有重要意義。因此,必須以法律為依據,加大網絡故意抹黑造謠行為治理的力度,為各類企業正常生產經營營造風清氣朗的互聯網環境。
(來源:深圳特區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