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國證監會深圳證監局發布關于對深圳市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經查,深圳市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獨立開展投資決策,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相關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深圳證監局決定對深圳市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天眼查APP顯示,深圳市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曾用名:天津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成立于2010年,深圳市珠投成員,位于廣東省深圳市,是一家以從事商務服務業為主的企業。企業注冊資本11000萬人民幣。大股東何凌波持股75%,為公司實控人。
另據私募排排網顯示,該公司管理規模為100億元以上。
相關法規: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私募基金管理人和從事私募基金托管業務的機構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從事私募基金銷售業務的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從事私募基金服務活動,應當恪盡職守,履行誠實信用、謹慎勤勉的義務。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三十三條: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銷售機構及其他私募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可以對其采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公開譴責等行政監管措施。
以下為原文:
深圳證監局關于對深圳市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深圳市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經查,深圳市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在從事私募基金業務活動中,存在未獨立開展投資決策,未履行謹慎勤勉義務的情形。
相關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會令第105號,以下簡稱《私募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款的相關規定。
依據《私募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我局決定對深圳市珠投股權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
如對本行政監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申請可以通過郵政快遞寄送至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與訴訟期間,上述行政監管措施不停止執行。
來源: 中國經濟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