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市人社局社保中心獲悉,自3月1日起,梁園區、睢陽區、示范區及永城市的失業保險金基本標準統一調整為每月1890元,虞城縣、夏邑縣、寧陵縣、柘城縣、民權縣、睢縣的失業保險金基本標準統一調整為每月1800元。
正在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的發放標準,按照調整后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根據相關規定補發的失業保險金,按照補發月份對應的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調整標準所需資金由失業保險基金列支。
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失業人員,可在最后參保地申領失業保險金,也可選擇回戶籍地申領,發放標準按照申領地失業保險金標準執行。需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跨省轉移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要按規定為其辦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重新就業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其剩余領取期限應予以保留,可與重新就業后繳費時間所核算的領取期限合并計算,再次失業時,按現行失業保險金標準審核發放。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被判刑收監執行的,中斷領取失業保險金,其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中斷計算。中斷情形消除后,失業人員可繼續申領失業保險金,失業保險金標準按現行標準執行。
符合以下條件的失業人員可領取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非因個人意愿中斷就業;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
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不超過24個月。
來源:商丘日報